山东聊城,一大妈跟团游,只要花39.9元,就能来个三日游。可谁曾想人还没玩够,就买了6床被子,花了3000多块钱。本以为人回家后,被子也会跟着寄过来,可等了好多天,连个影都没看见,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王大妈闲来无事,想出门旅游。她的好朋友听说后,帮忙找了个旅游团,关键价格还不贵,只需要花费39.9元,就能来个三日游。
而且导游还承诺,这一趟是去台儿庄,要过4个旅游点,我们不强制消费。这趟旅程除了欣赏风景之外,还能泡泡温泉,缓解旅途中劳累。
毫无疑问,这实在是太有吸引力了,王大妈果然动心了。她和丈夫商量,丈夫感觉价格挺合适,欣然同意了,这对夫妻报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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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完名后,导游组织人去旅游,来到台儿庄后,还没来得及领略,乾隆亲赐的“天下第一庄”的美景,也没有去看“活着的古运河”,就被导游带走了。
虽然王大妈觉得旅途太过匆忙,不过想到旅游团的游客很多,要考虑到每个人的感受。所以,导游带他们去其他景点时,王大妈还是满怀期待的。
可是,在后续的旅程中,并没有见到颇为有名的关帝庙景区、西门安澜景区等。导游好像是故意避开了这些地方,直接带着他们来到了商业街。
果然不出所料,39.9元报着旅游团,才玩了30多分钟的时间,就跑来购物了。这些大爷大妈心中很不快,他们舍不得花钱买东西,跟着导游一边走一边抱怨。
导游也很无奈,他想尽办法让大家花钱。可这一路走来,这群大爷大妈,比导游还有主见,看啥都说好,就是不肯花一分钱。
为了掏空大家的钱包,导游换了一种思维,说是要让大家涨涨知识,去参观丝绸基地,看工人是如何生产丝绸的。
这无疑勾起了大家的好奇心,一群人跟着导游,浩浩荡荡来到了丝绸基地。早就有负责人在门口迎接,随后带着大家参观工厂,大家果然很上钩。
参加完工厂后,负责人则向大家开始介绍蚕丝被的好处,说得更是花里胡哨,可众人却不买单。为了卖出一床蚕丝被,负责人急得满头大汗。

随后,负责人一脸气急败坏地说,不买就扔了!随手将蚕丝被扔在了地上。众人纷纷感到可惜,负责人又拿起7980元的四件套,同样扔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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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这一扔正中王大妈心怀,她竟然升起了恻隐之心,觉得负责人卖个货,也挺不容易的,决定花钱支持一下,这一花竟花了3000元,买了6床蚕丝被。
买完被子后,负责人还没来得及开票,导游就说时间到了,让大家尽快离开。匆忙之下,王大妈只留了个地址,让他们在网上寄过来就行。
旅游结束后,王大妈在家中等了5天时间,却没有收到被子的任何消息。王大妈有些害怕了,她似乎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想到跟负责人联系时,却发现自己手中,连个联系方式都没有。对此,王大妈只能耐心等待,可依旧没有任何消息。
王大妈更慌了,她找来帮忙员调查情况,对方却说:蚕丝被已经发货了,如果一直收不到,可能是地址弄错了,重新发6床蚕丝被就行了。
虽然负责人说得诚恳,但是王大妈总觉得怪怪的。眼下无可奈何,只能耐心再等一等,果然被子还是没到货,王大妈强烈要求退钱!
可负责人却说:等等就到货了。王大妈自然是不信的,等了这么多天,上当受骗是肯定的了。王大妈找不到负责人,决定找去导游讨要说法,可导游也失去联系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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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家销售蚕丝被,需要提供票据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商业惯例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
王大妈购买蚕丝被,厂家应当主动出具购物小票,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王大妈可以向税务局投诉。购物小票属于书证,是享受退换货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服务等,具有法律效力。
2、蚕丝被厂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诈骗的数额只要达到3000元,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厂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故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存在多次诈骗的话,那么情节则视为严重,相关负责人会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厂家侵犯了王大妈的财产权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损害对方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王大妈已经付钱,厂家也答应发货,双方形成了默认的协议。厂家没有发货,是违约行为,损害了王大妈的财产权益。王大妈可以要求厂家采取继续履行责任的方式发货,或者是承担退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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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