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陈先生给自己的女朋友定了一束玫瑰花表达自己爱意,估摸着女朋友拿到花了,他就联系女朋友问收到鲜花没。女朋友却很不高兴,说陈先生太抠了,根本没有花,她只收到了一张贺卡。
陈先生和女朋友感情正浓,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决定定一束花送给女朋友。店家推荐陈先生定粉玫瑰,这种玫瑰的寓意特别好,而且价格也不贵,看起来还特别好看。
陈先生听了对方的建议,定了一束粉玫瑰,一共花了93元。玫瑰有九支,预示着和女朋友长长久久。
店家把包好的花发给陈先生看,陈先生很满意,这束花的主花是九朵粉玫瑰,装饰着淡紫色的满天星,看起来浪漫又梦幻。
订好花后,陈先生看到店家这边显示已经配送,就神神秘秘联系了女朋友,称自己给她准备了一个惊喜。女朋友果然十分高兴,再三追问下,陈先生才告诉她送了她一束花。
女朋友听到这个更高兴了,语气里都是兴奋和期待,陈先生更是感觉自己实在是太聪明了,太会送礼物了。
然而,过了没多大会,女朋友就联系了陈先生,说他怎么这样,抠就抠吧,还撒谎说送自己花,结果只送了一张贺卡。
女朋友埋怨了陈先生一通,越说越生气,认为陈先生不舍得送花送贺卡也行,但是不能撒谎说送花骗她。
陈先生有苦说不出,不等他解释,女朋友就挂了。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结果陈先生莫名其妙把女朋友惹了,二人生起了气。
陈先生联系跑腿员,对方称他去取花的时候店里没给他花,只给了他一张贺卡,他只是一个跑腿的,这事怪不着他。
陈先生又联系店家,店家称这事也不怪他们,他们店里把花包好后统一放在门口的架子上,取花时先在店员手里取卡片,再拿着卡片去取花。
他们已经把花包好了,结果跑腿员取完贺卡就跑了,他们在后面喊,对方不知道是不是没听见,一溜烟就跑了没影了。
发生这样的事,店里二话不说就把93元的花钱退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不满意,他要求跑腿员再赔偿他花钱的70%作为赔偿。
该纠纷涉及到了商品买卖的履行问题以及跑腿员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将进行以下几点的详细分析:
一、陈先生和女朋友之间存在一份商品买卖合同,陈先生要求店家向女朋友送花,店家同意提供送花服务。因此,买卖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1. 陈先生的义务
陈先生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告知店家送货地址和送货时间。根据案例,陈先生已经支付了93元的货款,并提供了送花地址和送货时间。
2. 店家的义务
店家在收到陈先生的货款后,应当尽快配送并送达陈先生嘱咐的送货地址。根据案例,店家已经将花卖给了陈先生,并将花包装好待配送。
但是,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店家和跑腿员存在过错。店家在放置花的位置上不够妥当,而跑腿员未按照指示将所有商品全部带回,导致花没有被送到女朋友的手中。
因此,从合同违约的角度看,店家和跑腿员都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店家已经将货款退给了陈先生,因此,陈先生就不存在经济损失。
二、跑腿员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送货的过程中,跑腿员存在过错,导致花没有送到女朋友的手中,并且拿走了只有贺卡的货物。因此,跑腿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原则。
陈先生在购买花的过程中,虽然肯定是自愿的,但是他并没有遵循诚信原则。
他在店家推荐下定了一束花,在没有核实自己收到花之前就联系了女朋友问她收到花了,在女朋友不高兴的情况下,又埋在了撒谎的无奈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
四、涉及到跑腿员的问题,如果跑腿员是故意取走了花,而且陈先生经过合理调解没有达成协议,跑腿员就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的行政处罚。
陈先生遭遇到了花没有送到的情况,事后又向店家、跑腿员追问,并要求跑腿员支付花费的70%作为赔偿。
根据上述分析,陈先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
一方面,陈先生没有遵循先验货后收费的原则,这是买商品时应当认真遵守的条款之一。
如果他对花的实际情况不知道,就不应该先将钱付出去,这样的话就会变成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问题,很难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便利。
另一方面,陈先生在店家表示向跑腿员发货过程中跑腿员将花卡拿走之后,做出要求支付70%作为赔偿的行为是否合理呢?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花确实遗失了,那么跑腿员确实有责任,但是陈先生要求支付的70%就显得过分了。
因为跑腿员在工作中,有时候可能存在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这也是不能妄加指责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原则,跑腿员在工作中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在解决问题时,当事人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有过度要求和恶意指责的行为。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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