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62岁的王大爷本来在家务农,却被曹某喊去给他做零工,做了几个月过后工资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只收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王大爷向曹某讨说法,对方却称:不要老是问我要钱,有本事去找建筑方要。

王大爷常年在老家种地卖菜,从小到大都没有外出打过工,不过他的邻居曹某是个小包工头,之前手下缺人手,就说服王大爷跟他一起外出打零工。
当时王大爷不愿意,觉得起早贪黑的还没有在家种地自由,但是曹某说给他开200元钱一天,王大爷便心动了。
要知道王大爷种菜,从把种子播到土壤里,再到成熟后卖成钱,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并且这一系列下来,每个月也才几百千把块钱。
所以,当曹某说给王大爷200元一天的时候,他就算了一下,十天就2000元,一个月就6000元,还不需要成本,所以就赶紧丢下农活,和曹某一起进城打工去了。
可是来到城里后,王大爷一共干了好几个月,总共也有几万元钱,可曹某并没有按时把工资算给王大爷,而是只给了其中一小部分,还剩了30000元一直拖着不给。
王大爷想尽了一切办法讨要这笔钱,可是对方却以各种借口推脱,还说自己没有钱,等有了再给你。
可是王大爷怎么等得及呢?自从他外出打工后,家里的土地就荒废了,现在一点收成都没有,这让他怎么生活呢?
于是王大爷就一直黏着曹某,对方去哪里他就跟到哪里,就连曹某上厕所,王大爷都一直跟着。
曹某没有办法,便带着王大爷去找建筑方,因为就是对方没有给他结账,才导致他无钱给王大爷的。
建筑方看到这种情况后,就付给了王大爷8000元钱,还剩22000元也是一直拖着不给。
王大爷知道曹某没有钱,只得去找建筑方要,而对方的态度又不好,每次去的时候都被赶出来了,说他们和王大爷没有合同关系,让他去找曹某。
后来王大爷没有办法,便想要通过法律维权,于是就把曹某和建筑方一起起诉了。
在法庭上,曹某答辩道:我不是不给王大爷钱,但是我真的没有啊!我连自己的吃穿住行都存在问题。

而建筑方也抗辩道:我们和王大爷又没有合同关系,怎么能找我们要钱呢?
并且他们之前就出于人道主义,给了王大爷8000元,现在不可能再给了。
王大爷陈述道:曹某在建筑方那里揽活出来做,对方就应该按时结账给曹某才对,就是因为他们不给曹某钱,才导致王大爷无法拿到薪水,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与建筑方有关。
最后,法院判建筑方先行垫付22000元给王大爷,并且还指出,建筑方有权向曹某追讨这笔钱。
有人说,这笔钱不该是曹某给吗?为什么判建筑方给呢?他们之间没有用工合同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王大爷和建筑方又没有用工合同,为什么会判对方先行垫付王大爷的钱呢?
在农民工讨要薪水的时候,确实是会考虑跟谁有劳动关系,而本事件中,王大爷和曹某有用工合同关系,而曹某又和建筑方有承揽合同关系,但是王大爷和建筑方却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以,按道理说,王大爷是没有理由向建筑方讨厌薪水的,但是这是以前,而现在不一样了,法律又出台了对农民工有利的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综合上述,当曹某拖欠王大爷钱30000元钱的时候,是可以直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的,这是专门为农民工讨薪出台的条例。
要知道,之前不管是劳动仲裁也好,还是合同纠纷也罢,王大爷都是无法找建筑方要钱的,只能向合同相对人曹某主张权利,索要工资。
不过,就是因为出现过很多像曹某这样的情况,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导致王大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所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才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地保障了王大爷他们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曹某没有钱了,王大爷也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权利,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农民工欠薪的问题。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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