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杜顺在家中当起了奶爸,照亮孩子无微不至,可他的媳妇却不干了。在媳妇儿看来,自己当初看上的是,事业有成的杜顺。
可现在杜顺却不思上进,使得媳妇儿越看他越不顺眼,俩人发生了严重的矛盾,媳妇向杜顺提离婚了。
经得杜顺同意后,双方开始办理离婚事宜。不过,这对即将离婚的夫妻,却因为房产以及抚养孩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媳妇忙于工作,不过孩子是她生下来的,她想拥有抚养权。而杜顺照顾女儿很长时间,其中的感情不言而喻,杜顺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更令杜顺接受不了的是,媳妇儿仗着房子加着她的名字,向杜顺提出索要60%的房产份额。要知道这3套房子,是杜顺婚前打拼出来的,他是万万不能同意的。
当初杜顺给房子加名字时,也只不过是为了响应政策,并不是他的本意。房子对于杜顺来说,实在是太过重要了,媳妇是没有权利分割财产的。
可媳妇却不这样想,她认为既然已经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共同财产,要是离婚的话,一人一半才合适。
关键是媳妇还想要孩子,所以索要60%的份额,也是理所应当的。而杜顺却认为,孩子一直是他照顾的,自然要归他才合适。
对此,双方发生了分歧,抚养问题和房产问题达不成一致。媳妇儿为了争夺抚养权和分割房子,一气之下起诉了。
最终,结果下来了,媳妇拿到了25%的房产份额。此事上传到网络中,有些网友认为,既然已经加了名字,媳妇儿就能分割一半的房产。
而有些网友则认为,房子是杜顺的婚前房产,媳妇没过几年时间,就索要60%的房产份额,简直是狮子大张口!

浙江杭州,一男子事业有成,结婚前拥有3套房子,婚后房子加了媳妇的名字。没想到结婚没多久,媳妇闹着要离婚,还要分60%的房子份额,不给就去法院起诉。男子一气之下表示:签你名字也是我婚前买的!
杜顺的前半生,一直在事业上打拼,将多年积攒的钱财,购入了3套全款房子。这个男人有钱有事业后,想要一个温暖的家庭,如愿以偿了。可没过几年时间,杜顺吃上了法律官司。
当时,在好朋友的介绍下,杜顺认识到了现任媳妇。双方见完面后,感觉对方还不错,顺理成章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由于3套房子还未办理房产证。杜顺给房子登记时,由于房产政策的原因,需要加上媳妇名字,杜顺同意了。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很美好,可现实情况却告诉他,媳妇和他三观不合,总是会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可为了这个家庭,这对夫妻还是选择坚持走下去。
婚后没多长时间,妻子怀孕生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杜顺前半生在打拼事业,后半生决定把全部时间,放在照料女儿的身上。
由于妻子平日里很忙,她生完孩子没几个月,又忙着生意上的事情了。而杜顺想着自己也有老本,家中还有3套房子,只要出租出去,吃喝不愁,还能赚取大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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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买的房子,没有加名字的情况下,应该是杜顺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杜顺的3套房产,是他婚前全款买的,如果没有加上媳妇名字的话,房产应当是属于个人财产。哪怕是离婚后,媳妇都是没有权利分割的。
2、结婚后加了媳妇的名字,可以按照共同财产来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杜顺为了办理房产证,在3套房子上加上了媳妇的名字。双方感情失和,离婚的话,这份房产应该是平均划分,也就是一人一半的原则。不过,在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杜顺加名字并非出自本意,只是为了一个政策,因此媳妇分割25%的房产份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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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儿的抚养权要归谁?应该判给母亲,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未满2周岁的小孩子,应该是随着母亲生活的。只要媳妇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是争不过的。
不过,在这个家庭中,母亲忙着工作,而父亲则在家中照料孩子,父亲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方生活,因此抚养权应该归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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