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吕女士去餐馆吃饭,因自己不吃肉,就花20元点了一份鱼香茄子盖浇饭,菜端上来后,吕女士质疑鱼香茄子里没有鱼却有肉,她质问老板娘:鱼香茄子怎么会有肉呢,鱼在哪儿?

事发当天,吕女士来吃饭,店员上前招呼并递上菜单,吕女士因不吃肉,选来选去就点了一份鱼香茄子盖浇饭

店员将菜端给上了桌,吕女士一看鱼香茄子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用筷子随便扒拉了几下,却发现这道菜里有肉丝。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她找到店主,张大姐有些不解,以为客人还需要其他的服务,就询问她是否还有其他的需求?

吕女士表示,这盘菜她不要了,给她重做一份,张大姐问,刚端上桌的菜哪里有问题?

吕女士说,我点得可是鱼香茄子,你帮我看看,这菜里有鱼么?

吕女士表示,本来点的是鱼香茄子盖浇饭,菜上来之后,发现鱼香茄子没有鱼却加了肉。

她随后要求店家换一份,张大姐不同意,本地的鱼香茄子就是这种做法,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鱼香茄子里不放鱼,而是放了便宜的猪肉,吕女士怀疑店家偷工减料。

张大姐被气笑了,谁告诉你的鱼香茄子里必须有鱼,这么说,幸亏你没点狮子头,不然我还赔不起了呢。

我们这边就是这种做法,一直都放肉,你不吃可以提前告诉一声。

吕女士争辩道,我怎么会知道鱼香肉丝里不是鱼而是肉呢?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

张大姐认为吕女士纯属不讲道理,吕女士则认为,鱼香肉丝里没有鱼,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其实吕女士不能接受的是这道菜里放了猪肉,作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她不能食用。

这道菜之所以叫鱼香茄子,是因为这道菜是用做红烧鱼的调味料做出来的,所以吃起来有一股鱼的味道。

尽管张大姐如此解释,但吕女士就是不听,她要求店家重给她做一份不加肉的。

张大姐认为菜是你点的,你有什么需求可以提前打招呼,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店家当然会按着自家习惯来做这道菜。

现在菜做好了,不管你吃不吃都得付钱,付钱后哪怕你不吃扔掉了,和店家也没有任何关系。

吕女士却要求将这道菜退掉然后再重做一份,这么说,就是两份菜只付一份的钱。

张大姐认为,做菜是有成本的,退回去的菜会亏掉,顾客应该付了这份钱,才可以再给她重做一份。

吕女士见店家不肯让步,而自己又是外地人,再和店家纠缠下去怕吃亏的是自己。

她觉得不重做就算了,这一份菜自己也无法处理,惹不起躲得起,我走还不行吗?

吕女士说着收拾自己的东西就往外走,张大姐却上前拦住了她,要求她必须把这份菜的钱付了再走。

一个说这份菜我根本没吃付什么钱?一个说菜已经做好了,不付钱不能走,争执中,吕女士生气地将那盘鱼香茄子摔在了地上。

两人由争吵上升到肢体冲突,两个女人扭打在一起,店家报警。

之前听说过,有人因为猫耳朵里没有猫耳,投诉了面馆,说狮子头里没有狮子肉,大闹饭店,更有人因为老婆饼里没有老婆,投诉了厂家。

本来以为是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没想到,这一幕还真在这家饭店里上演。

说起来这就是一件小事,吕女士因自身的饮食习俗不吃肉,就餐时就选了一个鱼香茄子盖浇饭。

在她的认知里,鱼香茄子里应该有鱼,但不应该有肉。菜上来后这道菜不但没有鱼,反而有自己忌口的肉类。

这样一来自己根本无法食用,所以才要求店家更换一份。

店家则认为,你不吃肉,应该提前打招呼,啥也不说,菜做好了又想退换,就是不讲道理。

很明显,这是双方沟通方面出现了问题。

吕女士可能在意的并不是这道菜里有没有鱼,而是这道菜里放了肉自己无法食用。

说实在的,这道菜其实也不过20元,如果双方都为对方着想也不难解决,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闹到最后,因一件小事店家营业受到影响,给双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那么这件事该怎么样看待呢?

一、首先,这件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不是菜合不合格的问题,而是菜的做法不同。

对于店方来说,如果菜的做法有不同,或者具有特殊性,可以事先向顾客说明。

吕女士因为是外地人,她们当地鱼香茄子的做法是不放肉的。

其质问店家鱼香茄子里没有鱼,其实是故意的,就像我们上述的笑话差不多。

作为顾客一方,吕女士因有特殊的饮食习惯,应该在点餐时给店家说明,这样避免了后续的麻烦。

二、因为吕女士摔坏了店里的盘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张女士气不过就先动手打了吕女士,其行为侵犯了顾客的身体健康权,也已经违法。

所幸双方造成的损害都不大,一方明显不构成轻伤,一方被毁的财物价值不大。

最后,店家给吕女士道歉并赔了200块钱,吕女士赔偿店家20块钱菜费。

您觉得鱼香茄子到底该放鱼,还是该放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