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胡女士花了10万元买了一套86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她觉得很划算,可没想到三年之后,却有人比她先办理了入住。她要物管给一个说法,他们表示,谁先交管理费房子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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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家的家境不错,她无意间得知,有一个卖房处,房子很便宜,于是她就过去看了看,果然发现那里的房子10万元就可以买一套86平米的房子,算起来才1200多元平方米,非常划算,胡女士很是心动。

但是让人担心的是,这里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买房之后只有买房的证据和房子买卖协议,所以才会卖得那么便宜。胡女士担心买下这样的房子,后面会有很多麻烦。而卖房的人告诉她,现在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在两三年之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

听到这里胡女士放心了,加上10万元对于她来说也不是大问题,所以当时就买了一套房子。

买了房子之后,她拿到了房子的钥匙。由于胡女士还有别的地方可以住,所以就没有办理入住,房子也就闲置下来了。胡女士觉得,反正房子已经买下来,房子就是自己的,所以她没有多想其他的。

而这套房子一闲置就闲置了三年。三年之后胡女士的母亲觉得,房子闲置着也是闲置着,反正房子没有房产证,还不如把房子卖掉。胡女士觉得母亲说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

但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要卖掉,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看到房子没有房产证,都很担心。后来终于有一个人要把房子买下来了,于是她就带着买房子的人过去办理入住手续。

他们来到小区找物管,就在这时,胡女士却得知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房子竟然有人办理了入住。

胡女士觉得很疑惑,明明是她买下来的房子,怎么有人可以先办理入住。于是她把自己买房的证据以及房子买卖协议给物管看。

物管看了却觉得一点也不奇怪,他告诉胡女士,另外一位房主也有房子的抵押证据,那也能证明房子是他的。而这时胡女士才知道,自己的这套房子已经被卖房的人一房二卖了。

当她想找卖房的人了解清楚情况,她却发现,卖房的人早就跑得无影无踪了。物管告诉胡女士,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一般是谁先交管理费和水电费,那么房子就是谁的。

而现在胡女士也面临着这样的情况,房子已经被先入住的李先生占有了,但是由于他是后来卖房的人才把房子抵押给他的,所以他并没有钥匙。

而胡女士有钥匙,但是她是后来才办理入住的,因此她办理不了入住。而现在这套房子,双方由于各有各的说法,因此谁也入住不了。

先办理入住的李先生告诉胡女士,卖房的人欠他的钱,所以就把房子抵押给他的。面对这样一房二卖的状况,李先生给出了处理的方案。他让胡女士以10万元把房子卖掉,然后分他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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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胡女士对于这样的方案坚决不同意,因为自己花了10万元买房子,时隔三年,竟然还要亏5万元,她自然不能接受。

可是李先生告诉她,现在只有这样的解决方案,因为他有好几套买中的房子都是这样解决的。

听到李先生如此的说法,胡女士希望卖房的人出来给她一个说法。

那么面对这样一房二卖的情况,胡女士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胡女士所遇到的情况是一房二卖,那么房子应当归属于谁?

在本案中,胡女士有房子的买卖协议,李先生有房子的抵押证据,他们俩都能证明房子是卖房人把房子转让给了他们,所以他们都有房子的使用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房子到底归属于谁。则要看是谁先签订了房子归属协议。

在本案中,胡女士先签订先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并交了房款之后,后来卖房的人才将房子抵押给李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应该归胡女士使用。

二、胡女士签订的房子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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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况下,胡女士和卖房的人签订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当时房子并没有抵押给李先生,所以对于胡女士来说,卖房的人将房子一房二卖的行为只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卖房的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胡女士不能使用房子,使她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胡女士有权要求卖房的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卖房的人本来就打算把房子抵押给他人,但是他却隐瞒了事实的真相,还将房子卖给胡女士。在这种情况下,胡女士和他所签订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既然他们的房子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那么胡女士可以撤销房子买卖协议,从而挽回自己的损失。

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