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相的代价
大家好,这里是泗阳县司法局、泗阳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泗阳县“法小S说法”栏目。该栏目通过以案释法,将普法融入法治实践和百姓日常生活,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今天给你讲述的是隐瞒真相的代价。

(现场同期:老板,前几天在你这买的车,我不要了,车给你钱退我吧!你说这车没出过事故,但我还是不放心。
我说了你也不相信,这样我现在把我们《二手车买卖协议》里增加一条承诺,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行不?)
画面中各抒己见的两个人,是车主陈飞和二手车车行老板丁一龙。陈飞经朋友介绍,在泗阳一二手车车行买了一辆价值18万元的凯迪拉克,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按理说,双方买卖交易已完成,为何这个车主陈飞又要反悔呢?难道他还打着什么算盘?
事情要从2022年5月中旬说起,在南通工作的陈飞想买一辆价值在20万元左右的车,经过多方考量,最终,他在泗阳二手车行买到了心仪的车。
(同期 陈飞:大家都说,买外地车比较便宜,这辆车我也对比了好久,出厂时间短、里程数也少,几乎就是新车,重点也是我心仪的价位。”)
虽然是一辆二手车,但陈某一直将它视为新车,开的时候格外珍惜。有一次陈某开的时候蹭了一点漆,于是他开到4S店进行维修,但是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
(同期 陈飞:他就说,你这车遭了不少罪啊。我一想,不对啊,当时买的时候说这车没出过重大事故啊。)
陈飞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再次前往买车的车行,这才有了我们前面看到的一幕。
交涉无果的陈飞来到保险公司调出该车理赔纪录,这一调,着实吓了他一跳。
(同期 陈飞:这车在2021年1月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发动机罩、元宝梁、车体等发生损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4万元,当时定为全损。但是,我不想和他闹掰,后来,又去找他两次,他还是不同意退钱给我,这就让人生气了。)

陈飞认为二手车行构成欺诈,于是,在当年8月,陈飞将二手车行及车行负责人丁一龙起诉到了法院。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专业的机动车销售机构,有义务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查验,该义务不因车辆系从他人处购买而免除。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该案涉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情况下,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并虚构该涉案车辆仅侧面发生过一般事故的事实,行为已构成欺诈。
泗阳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案涉二手车买卖协议;二、被告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8万元并三倍赔偿原告购车款54万元;三、原告向被告公司返还案涉车辆。
泗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一龙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遂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泗阳县“法小S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机构,应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专业检测和全面查验。被告公司在明知所出售的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价款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丁一龙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明确分离,造成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对返还18万元购车款及54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小S提醒

二手车市场隐瞒车辆实况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经营者,应自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应在购买前对车辆的状况进行充分检查,如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约定的情形不符,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泗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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