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的通知》,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进行调整。调整之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高了、频次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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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的(若为他人提供担保,所担保的借款人需正常缴存、还款),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自有住房的认定:

在乡镇、农村拥有自住住房,在县(市、区)中心城区无住房的,可视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个家庭(含单身家庭)每年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最高提取额由20000元调整为24000元;租住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设提取限额。

调整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年度内可按季分次或按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提取额。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杨立琼提醒,这项规定自发布之日(5月24日)起执行,在该规定发布之前本年度内已按租房提取过的职工,不再享受这项规定。

来源:运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