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一女子和两位朋友吃火锅,饭后由女子的男性朋友结账,三人共消费了180元,女子觉得店家收费不合理,其中的一份脑花竟然收费12元,随后和店家起了冲突,女子不但将桌上的火锅掀翻,还扬言让怀孕的女店主从汉中消失,店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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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3位客人来用餐,落座后他们点了串串火锅,吃的不亦乐乎,点餐时三人并没有异议。

晚上十点多的时候,三人吃的差不多了,其中的一名男子去结账,店主结算后告知共消费了180元。

当女子听到共消费了180元的时候,觉得他们三人并没有消费那么多钱,是店老板黑心多收钱了。

店主表示,店里是明码标价,并把账单拿给女子看,女子也亲自数了她们消费的签子数量,看看挑不出其他毛病,就提出那份12元的脑花收费过高。

赵女士解释,不存在多收或者收费高的事,女子认为其他店比他们家便宜。

店主表示,各家的情况不一样,这份脑花成本价是六元,加上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还有损耗定价12元,根本就不算贵。

但女子还是各种找茬,然后同行男子提出要店家开具发票。

正当赵女士给他们开发票时,那名女子却故意把桌上的碗碟不停地扔进锅里,还把火锅里的油用勺子往墙上和桌子上泼。

赵女士觉得他们做的太过分了,吃完了又嫌贵不说,还这么霍霍人,把火锅油泼到地上,有客人滑倒了怎么办?

但赵女士因为怀孕,所以根本不敢上前制止,只好用手机将女子的行为拍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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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看到老板在用手机录像,却惹怒了女子,她站起身二话不说就把桌子上的火锅掀翻了,桌上腾起一片火焰,吓坏了店里正在吃饭的客人,赵女士赶紧报警。

随后,女子还在店内大声喊,大家都看好啊,火锅店一份脑花就敢收12元,老板心也太黑了!

看到女子故意抹黑自己的饭店,店主赵女士气的不行,她也想让大家看看这位女子的行为。

她也大声喊着:大家看一下,这名女子吃完饭不愿意买单,把火锅里的汤油坡的到处都是,还把火锅掀翻,差点造成事故!

看到赵女士报警,女子不服气,上前拉扯赵女士,并叫嚷着,我要让你在汉中消失!

因赵女士当时已经怀孕,身体很笨重,见女子拉扯她,为了保护自己和腹中的胎儿,她就对着女子踢打了几下。

随后,民警赶到,将双方带走处理,目前还在进一步调解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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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却表示要老板娘道歉,因为赵女士说他们吃饭不给钱,实际上他们已经结完账了。

随后,赵女士澄清了不愿买单的口误,称当时情绪太激动了表达不够准确,并为此道了歉。

按说12元一份的脑花很便宜,3个成年人消费180元也不算多,女子完全没必要各种找茬。

如果觉得嫌贵,或者是觉得价格有问题可以投诉,作为成年人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女子掀翻火锅的行为,造成了店内安全问题,火锅油泼洒、燃烧极有可能连累其他顾客,而且还可能带来其他隐患。

另外,这种故意毁坏店家设施的做法也极为不妥,损坏他人的财产,不但需要赔偿而且已涉嫌违法。

有网友表示:女子不遵规守则,嫌贵可以不吃,没必要闹事,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幸亏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也有网友称:店家拍视频有点过分,这样的举动很容易惹怒对方,做事可以换位思考,一个巴掌拍不响。

总之,不管是谁有错在先,女子掀翻桌子,拉扯怀有身孕的女店主,显然是有过错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一、女子将火锅掀翻,打砸店内设施属于故意损毁财物,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且女子扬言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属于威胁、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双方拉扯中,虽然说店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腹中的胎儿,但都不是动人打人的理由,既然踢打了对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轻的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和解,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则不予处罚。

最终的处理结果,还要看双方是否和解。

女子掀了火锅,威胁他人从汉中消失的行为太狂了,俗话说,天狂有雨,人狂有祸。公共场所遵守社会秩序,切勿一时冲动做出危害他人的事。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