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苏女士有一套家电齐全的闲置房租给曹女士,退房时却让苏女士傻眼了。家里的电器全都不翼而飞,都被曹女士搬走了。苏女士找她讨要说法,她却表示:合同上没写的,全都是我的。
苏女士家有两套房子,一套大一点的自己住,还有一套小一些,从收完钥匙后就一直闲置着。苏女士琢磨,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装修好租出去。
于是,苏女士请装修公司,把房子好好装修了一番,购买了家具,还添置了日常需要的电器,总共花了十几万元。虽然谈不上豪华,但也是窗明几净,特别舒适,直接可以拎包入住。再加上地段不错,交通非常便利,所以很快就租了出去。
苏女士的第一任租客是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小姑娘,她为了上班方便,一连租了四年多,后来小姑娘买了一套自己的小公寓,所以把她的房子又转租给了现任租客曹女士。
曹女士住了一段时间后,表示自己换了工作单位,要退租,苏女士很爽快的答应了。她提醒曹女士把屋子收拾干净,然后约定了收房时间。
到了收房那天,苏女士走进屋子,眼前的一切简直让她不敢相信这是她的房子。一打开门,一股动物粪便的恶臭扑鼻而来,走近一看,墙面脏污,墙皮剥落,地板被翘起,窗帘被撕破,最重要的是,家里所有的家具家电都不见了,只剩下了空房子。
苏女士瞬间懵了,她赶紧拨通了曹女士的电话,询问究竟什么情况,自己家里的东西都去哪了?
没想到曹女士表示,东西都是她搬走的,但那不是苏女士的东西,而是她自己的。苏女士一听傻眼了,明明是自己花十几万买的,怎么就成了她的东西。而且自己买东西时的票据、账单都在,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但不管苏女士怎么说,曹女士还是一口咬定,东西就是她的,拒绝归还。无奈,苏女士找来了调解员,希望可以帮她解决此事。
调解员和苏女士找到了曹女士,她拿出自己买东西的凭证和她当面对质,虽然证据确凿,但曹女士又想出了其他说辞。她表示,她从前一任那里租来的时候,对方并没有说东西是房东的。她觉得这些是上一任租客不要了,所以她全部搬走,并没有什么错。
说着,曹女士拿出了租房协议,经调解员查看,合同上确实没有说明家具和家电归谁,但是,苏女士对这份陌生的合同一概不知,她一看签字,才发现是丈夫和曹女士签订的。
原来,苏女士的丈夫发现合同到期后,就随便拟了一个合同和曹女士签了。丈夫表示,他当时拟合同时,并没有在意这些细节,他以为世界上没有人会做出如此荒诞之事,没想到,他高估了人性,也让一些歪心思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面对白纸黑字和曹女士的强硬态度,调解员也无能为力。苏女士报了警,她准备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1、曹女士破坏窗帘、墙壁、地板等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曹女士明知自己租来的房子,结果退房的时候,还破坏房屋的墙壁、窗帘、地板等,这些行为损坏的财物价值肯定达到5000元以上,很可能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从民事角度而言,曹女士的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这些毁坏财物的行为,需要按照损坏财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所以,曹女士对这些损坏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
2、曹女士搬走苏女士的家具、家电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在苏女士拿出发票以后,曹女士知道这些家具、家电的归属,但还是拒不返还,所以曹女士没有法律依据,还占有这些财物,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3、从民事公平原则而言,这些家具家电也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家具家电的归属责任很清楚,不存在争议,但是曹女士还是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占有这些财物。曹女士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返还。
抛开法律不说,我们从情理角度来看,这些家具家电都是苏女士掏钱买的,苏女士没有说不要,曹女士最后也知道是苏女士的财物以后,也应该物归原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曹女士的心思很明显,就是想把苏女士的财物据为己有,所以曹女士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果曹女士依旧拒不赔偿,那就涉嫌侵占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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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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