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先生家楼下的邻居盖了一个阳光房,王先生深受困扰,他要求拆掉,还愿意承担一半的费用,可是楼下邻居就是不拆,他表示:楼上掉下来的东西会砸到人,出事找谁都没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先生所住的小区并不是新建的小区,已经有些年头了。王先生家住在2楼,入住以来,他和1楼的邻居一直相处得不错,但自从两年前,楼下邻居建了一个阳光房,他们之间的纷争就开始了。

两年前,楼下邻居跟王先生说,楼上经常有东西掉下来,会砸到人,他害怕迟早会出事,所以他想在门前的院子里搭个棚子,他和王先生商量,希望王先生答应。

当时王先生心想,1楼的邻居可能就是搭建一个可伸缩的布棚子。他觉得那样的棚子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于是就答应了。

可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楼下邻居直接建了一个阳光房。而自从他建了阳光房之后,王先生的困扰也开始了。

因为这个阳光房建的比较高,房顶和王先生家的窗户相平,只要人站到房顶上,就可以进入王先生家,王先生觉得很不方便,觉得这对于他家来说是一个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这个阳光房的房顶会反光,阳光一照就白花花的,王先生家一拉开窗帘,就被这些白花花的阳光反射到了,导致他们都不敢拉窗帘

由于阳光房的房顶是玻璃,而他们的卧室又正好对着阳光房,一到下雨的天气,雨滴在房顶上,噼里啪啦地响起来,根本让人无法休息。所以一到雨天,他根本不敢打开窗户。

这样的困扰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王先生实在是不堪困扰,于是就去找楼下邻居协商此事。由于一开始的时候,楼下邻居是和他商量过此事的,他也不好让邻居说拆就拆。

他只好跟邻居说,如果拆掉阳光房,他可以承担一半的费用。但是邻居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并没有理睬。

他觉得一开始的时候王先生是同意的,现在又要拆除,实在是不合理,并且楼上经常掉东西下来,这对于他家来说也成了危险隐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看到邻居不愿意拆除,王先生心里也很不舒服,因为邻居家一天不拆除,他家也一天不得安宁。为此他用了各种办法,多次和邻居协商此事,可邻居就是没有再理过王先生。

而因为这件事情,这两年来,多次的协商,多次的不妥协,导致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楼下邻居也表现的很无奈,他说楼上经常有东西掉下来,他家的老人就被砸到过。邻居表示,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找谁都没有用。

他觉得如果要等到出了大问题,才去追责,到时候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他只好建这个阳光房。

看到邻居不愿拆,王先生和调解员只好找到了社区的工作人员。而他们表示,对于王先生的楼下邻居的违纪行为,他们也已经出具了限期拆除责任书以及行政复议催告书,该走的流程也走了,但是就是不能强制拆除。

他们表示,王先生所住的这一栋楼已经变成20年了,时间长了,外墙脱落,碎石掉下来,确实会对楼下的人造成影响,所以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

而现在王先生要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他只能起诉邻居。

而对于此事,很多人对于1楼邻居不拆除阳光房都持支持的态度,因为如果没有阳光房,楼上的碎石掉下来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他们觉得要拆除就全部拆除,不能只拆除一家。

那么王先生所遇到的这种问题,他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对于1楼邻居来说,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楼上的外墙脱落,碎石掉下来,对他们确实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会出现人身损害,面对这样的危险,虽然建阳光房是违建,但是这也是无奈之举。

二、对于王先生来说,他有权利拥有一个安静的居住环境,而楼下的阳光房已经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王先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王先生和楼下邻居的问题是因为阳光房影响了他的生活,这是不和谐的邻里关系,对此,王先生可以要求楼下邻居拆除阳光房。

《民法典》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邻里关系来说,邻居间的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应当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于阳光房的建造,这本身就是违建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王先生也可以举报楼下邻居的违建行为,让他拆除阳光房。

三、而现在楼下邻居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拆除阳光房。墙体脱落对他们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要解决这个问题,楼下邻居应该找物管处理此事,而不是对楼上邻居造成影响。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