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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法院审理时的基础思路是确定被继承人——确认继承人——确定遗产范围——确定遗产继承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遗产分割比例的因素——确定每个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下文秦嘉泽律师北京律师团队进行一一说明。

一、确认被继承人

即确定继承案件中的“死者”,一般依靠死亡证明等材料可以确定,这是诉讼中比较简单的第一流程。

二、确定继承人

这里所指的继承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理论上应该有继承权的人,有继承权的人最终能否拿到遗产还要经过法院审理。简单来说,有可能法院要求将某某列为继承案件的被告,但最后判决中被告没有拿到任何遗产。

有继承权的人,主要判断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是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程序,可能因为被继承人年龄比较大,很多证明材料因时间久远而无法探寻,导致原告难以找到所有被告,立不上案。

三、确定遗产范围

这是实践中另一大难点,也是影响最终遗产分配比例的核心因素之一。

遗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个人财产,实践中常见的难题有:如何将遗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剥离出来?比如被继承人名下存款100万元,那么实际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只有50万元,但结合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股权、理财等等性质的财产,分割往往存在困难。如果某个子女实际控制了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将所有存款、房屋都转让给了别人,被继承人死亡时名下已经没有财产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种情形下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买卖等行为,但是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可行,存在一定风险。

四、确定遗产继承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这一点核心是判断案件是否存在有效遗嘱,如果存在有效遗嘱,遗嘱中列明的财产就归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有,没有有效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人,所有合法继承人按照比例平均分割。

关于遗嘱是否有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最好能结合实际文本进行分析,本文篇幅原因不加赘述,有需求的读者可以私信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

五、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应该遗产分割的因素

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以下情形中被继承人少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六、最终确定份额

根据以上步骤,法院结合原被告举证后,可以确定双方各自应该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