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包括某镇某山在内的集体土地。2018年6月5日,被告某镇政府在湄洲日报社刊登《迁墓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在2018年6月12日前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和核实,逾期将按照无主墓进行处理。2018年11月6日,原告庄某位于某镇某山的祖坟被强制拆除。原告以其祖坟坐落于该征地范畴内被两被告强制拆除为由,于2019年5月5日提起该案诉讼。原告庄某曾于2018年8月23日以某镇政府为被告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于2018年7月27日挖掘毁坏其位于某镇某山祖坟的行为违法。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县政府、某镇政府2018年11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镇某山祖坟的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无主”坟墓被强拆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就案件本身而言,该案涉案征收土地坐落于某镇某山。被告某县政府确系涉案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机关,某镇政府又实际实施了土地征收的前期登记、丈量、公布迁坟公告等工作。在两被告无法明确被诉行为具体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确定拆迁坟墓行为应由被告某县政府、某镇政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均为该案适格被告。
因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且该案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无主”坟墓被强拆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坟墓拆除是一项极为严肃的问题,如果祖坟在征地范畴并已被拆除,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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