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掉一案,因为,看穿当事人有

这当事人,也就是去年我在公众号上发过的一个奇葩空调案的败诉方。

去年她约我,是委托审查卷宗,代拟检察监督申请书。过程其实不愉快。我也不清楚,她最终交给南通市检察院的,是哪份(我写的,还是别人写的);或者究竟提交了几份。我独头独脑惯了,轻易不和人合作;而她喜欢委托多人,“集邮”各种看法,至于哪种看法对,哪种看法错,她根本没有判断力。

举个例子,空调案,我的卷宗审查意见,她买的就是新科品牌空调(但三级能效被偷梁换柱为了五级能效);但她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却胡扯买的美的空调。这说法,她得自她的哪位“高参”,我不清楚。当时,我在车里,气得拉开车门自行走掉了。之后,也没再敢给她引介机构媒体。因为发现,她说事,不根据事实,根据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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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流空调案的事,无意得知她还被人起诉房租案。因她已请律师,我没过问。

但后来她又忽然委托我,代写个答辩状。我也不知当时案件处在审理的哪个环节。我的判断,工业厂房租作商用,办月子中心,因规划、消防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合同解除,各付违约责任。答辩状、意见,都给她了。后来她交给律师,律师后又改为代理词邮出,但一审判决也下来了。写了等于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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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崇川法院黄晴署名的,我看了,规规矩矩,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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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她的四点抗辩意见,大多胡咧咧。开票与否的争议,哪能否认掉房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跟谁签的,房租就找谁要,没问题。至于原告没起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诉权选择问题,被告管不着。楼下失过火又灭了火,楼上房租就好不缴?哪来这样的歪理?

虽然还有一点抗辩意见,提到规划、消防问题,但却旨在希望酌减租金,没有逻辑关系,当然就不给力。本来,应该基于规划、消防问题,明确指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违约,故而,并不是什么拖欠租金,申请租金延付及降低,是在行使履行抗辩权。这样抗辩才有力。甚而至于,本当据此视情提出反诉,要求房东赔偿装饰装修残值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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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上诉,委托写上诉状,却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我听了就火大。

我不写命题作文,不干主题先行的事。我给机构媒体写稿,都不报题,不讨论选题的,一天写几篇,报题、讨论太浪费时间;稿成,爱用不用,一惯如此。或者是约我写的,写成啥样就啥样,爱用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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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有资格对我命题,何况是她!题生于文,观点得自于材料,依托于证据,历来如此。早就和她说了,应是由于规划和消防问题,合同目的落空无法实现,故合同解除各付违约责任。

2月6日下午二审庭审,承办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的孙国祥。她还是主张合同无效,附带说了我建议的备位诉请——合同解除并各付违约责任。此外,又老调重弹的说些应实际使用人交租这样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话。甚至她不管孙国祥问什么,只管自说自话说自己想说的话。而被上诉人律师,则是主张上诉人系自陷商业风险。孙国祥说,动辄主张合同无效,最好自己家里开个法院(大意,不是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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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孙国祥说若有相关证据限庭后五日内提交。庭后,我又被缠着帮找证据。心里很反感:这事难道不是一审阶段的开端,就应处理的吗?二审庭后才做,简直笑话。

勉为其难,死马当活马医,帮找找,不想却还有新发现:被上诉人即房东,在合同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就设了圈套:对上诉人关心的租赁物业合法性、安全性问题,从不答复,只是让先装修,待上诉人投入装修等大量沉没成本骑虎难下,处于弱势之后,房东就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拒绝对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的任何条款作协商修改;合同经查签订于2023年4月24日(4月3日、6日还在催签),却倒签日期至2022年11月10日,并植入所谓上诉人已委托专业人士尽职调查的条款,制造上诉人自陷商业风险的假象,借以掩盖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诚信缔约原则的重大过错,把责任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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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让她交上相关证据后,不想他请另个律师提交的庭后意见,还是主张错误的合同无效。也真无语了。我只得另写一份给她再交。

但上诉人一审既已败,二审悬而未决,也不好审理一审期间未提的诉请,怎么办?

我给的策略,是另辟蹊径,围魏救赵,另案起诉缔约过错责任纠纷(当然,是混合过错),去挽回装修、固定成本投入等信赖利益损失。

主要考量了两点。一是,有证据显示,2023年5月30日,上诉人其实已知中了圈套,那么,就以该日为界,把时间线分割为缔约前的磋商阶段,和缔约后的合同履行阶段,一分为二;另案起诉缔约过错责任纠纷,因为基础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都变了,那就可以完美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无论房租案二审结果怎样,新案不会受牵制、受影响。

二是,另案起诉缔约过错责任纠纷,三年诉讼时效保护期至今年5月29日届满,也快了,得抓紧提前布局,做好准备工作。

这当事人委托我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以及居间介绍个专业律师给她。孰料,合同还没签,非要先交货,说是把起诉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等,给她去先起诉立案。结果,她又老毛病犯了,不打任何招呼,拿去请教了一圈子人,“集邮”来各种意见,诸如应追究违约责任、应选财产侵权损害案由、应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履行了就不好再追究缔约过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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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合同成立、有效、履行了,就不能追究缔约阶段的缔约过错责任了呢?

我只能送她两个字: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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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当事人,有毒。自己四六不通,却要“集邮”各种意见,没个判断力,明明外行却要做决策,而后就是追着各种错误观点跑,一条道儿走到黑,往坑里跳。她要的是迎合她的快意观点,比如合同无效,而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呀!我也终于明白,她是怎么输掉一场又一场的官司的了。

只能尊重他人命运,珍惜自己时间、精力。这是没得办法的事。有的人,输官司,无关司法公正不公正。执迷不悟,命里该输。教都教不会,谁也救不了。她要是能赢官司,得如孙国祥所说,家里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