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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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裁判,本质是司法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侵害,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彻底撤销。

那么,通过再审撤销虚假诉讼生效判决的路径和实操要点有哪些?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生效裁判,可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 / 检察建议、法院依职权再审三种路径撤销;关键是证明 “原裁判基于虚假事实、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作出”,且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与期限要求。

三大启动路径:实操流程与要点路径一:当事人 / 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常用)1. 适用主体

  • 原审当事人(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认为自身权益被虚假诉讼侵害。
  •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因虚假诉讼导致财产被执行、权利被侵害,且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已过 6 个月期限)。
2. 期限要求(关键)
  • 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超过 6 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 特殊起算点: 发现主要证据伪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自发现之日起算 6 个月。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自新证据取得之日起算 6 个月。
  • 超期救济:6 个月期满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假诉讼,可尝试向法院申诉,或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3. 管辖法院
  • 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 实务建议:优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避免原审法院 “自我纠错” 的阻力。
路径二:检察院抗诉 / 再审检察建议(公权力兜底)1. 适用情形
  •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仍错误。
  • 案外人无法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维权(如非原审当事人)。
  • 虚假诉讼涉嫌犯罪,刑事判决已生效。
2. 管辖检察院
  • 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
路径三:法院依职权再审(主动纠错)1. 启动主体
  • 原审法院院长 + 审委会、最高法、上级法院。
2. 触发情形
  • 法院自查发现生效裁判确属虚假诉讼、损害国家 /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收到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罪,或检察院检察建议 / 抗诉。
  • 当事人 / 案外人申诉,经审查确有错误。
3. 程序
  •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再审→中止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原判。

周军律师提醒,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生效裁判,撤销的关键在于 “证据 + 路径 + 期限”。当事人应优先申请再审,被驳回则走检察院抗诉 / 检察建议,法院亦可依职权再审。需重点证明原裁判基于虚假事实、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并且务必在知道事由后 6 个月内启动程序,超期将丧失申请再审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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