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69岁阿姨从银行柜台取了1100元,然而,银行却打电话说,多给了她500元,要求退回来。阿姨认为,人工和机器都清点过金额,提出要查看监控,银行却称:个人无权查看,不还钱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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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是个退休老人,丈夫过世后,剩下的亲人就是儿子王大海,王阿姨是个小气又固执的人,很节俭,王大海为人很好,也很孝顺,从小就跟着他的妈妈生活。
王阿姨平日里,把自己的起居安排得妥妥当当,但她也害怕自己在家太过寂寞,所以每个星期,她都会去一趟银行,办理一些零零碎碎的存款和提款,以此来消磨时光。
银行的工作人员对王阿姨很熟悉,对她也很热情,王阿姨也很爱跟银行的工作人员聊天。
事发当天,王阿姨要到银行里办一些事情,她本打算取些钱来买菜和生活用品,打发一天的空闲,可就是这样一件小事,却给王阿姨带来很大的麻烦。
王阿姨到了银行,整理好自己的衣物,取出自己的存折,然后缓缓向柜台走去,看到王阿姨,柜台的工作人员赶紧起身,准备给王阿姨办业务。
王阿姨将存折递了过去,说是要取1100元,银行职员核对了王阿姨的资料之后,就开始数起来。
职员把钱柜子里的钱一张张地拿出来,放在桌子上,用手指一张张地点了两次,然后将纸币放入收银机清点
收银员将钱和存折,一起交给了王阿姨,并叮嘱王阿姨要重新数一遍,以免弄错,离柜概不负责。王阿姨点了点头,收起钞票后,拎着自己的皮包就走了。
王阿姨一回到家就做起了饭,中午的时候,他的手机忽然响了起来,来电显示是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
电话里的男子说,早上王阿姨去银行取款的时候,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多给了王阿姨500元,要她把这500元退回来。
王阿姨一听,差点把手机掉在地上,怒道:我和收银员都数过了,一共只有1100块,怎么会多出500块?
王阿姨挂断了电话,在房间里走来走去,气得一拳砸在桌上,她打算去一趟银行查明真相。
结果,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自己的错误为借口,多给了王阿姨500元,让王阿姨把钱退回去。
王阿姨气得七窍生烟,她在银行取款的时候,已经清点了好几次,为什么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说,她多拿了500元?两人在这件事上吵得不可开交。
王阿姨提出要调出取款时的视频,想要证明她并没有多拿这500元,但柜员硬说没有给王阿姨看视频的权利。
王阿姨急了,光是嘴上说多给500,就不让她看视频,这简直是天方夜谭,王阿姨忍无可忍,报了警。
警方看过监控之后,告知王阿姨,银行工作人员交给王阿姨的金额,的确不止1100元,但到底有多少,警方并不清楚。
王阿姨原本还希望警方能给她一个公道,可她万万没有想到,事情会变成这个样子。王阿姨的儿子看妈妈这么着急,就悄悄地将500元还给了银行,想要平息这件事。
王阿姨也是无意间得知了儿子的所作所为,这不是默认自己从银行里多拿了一笔钱吗,现在想解释都解释不清楚了。
王阿姨又跑到银行,要看看视频,如果不然,就把孩子的500元退回来。但是银行却没有给她看视频,说是警察已经看过了,个人无权查看视频。
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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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举证确实多给了王阿姨钱,如果王阿姨不能反证,则需要返还不当得利。

1、银行举证确实多给了王阿姨钱,如果王阿姨不能反证,则需要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提供的视频,经民警查看,确实多给予王阿姨钱财,而王阿姨并未清点出数额,又不能举证自己多收的不是500元,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不当得利事实产生后,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利益所有人(银行)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王阿姨)返还。所以,如果属实,王阿姨取得的500元使银行遭受损失,银行有权要求王阿姨返还。
2、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2、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银行在办理完业务后,给予王阿姨的“离柜概不负责”提示,属于标准条款,目的在于免除银行失误责任,将全部责任归咎消费者,对王阿姨显失公平,属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离柜概不负责”仅为口头提示,没有书面载明也未征得王阿姨明确同意,不应构成合同内容,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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