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新购一辆电动汽车,才使用3个月便被厂家通过技术手段远程锁车了,要求男子签订补充协议每月缴纳800元电池出租使用费,否则就不给车进行解锁。

男子王先生从事的是网约车行业,考虑到运营成本问题,他拿出了11万5千元全款购置了一台新能源汽车

办完相关手续后,王先生便驾车上路跑单了,真别说这电车跑起来环保不说,还比较省钱,驾驶感受也不错,王先生感到很满意。

不料购车3个月后的一天,王先生发现车辆电怎么也充不进去,没有电车就走不了路,走不了路就会耽误跑单赚钱。
心急如焚的王先生尝试更换了好几个充电桩,发现依然无法充电,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找到4S店申请售后。

向4S店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出现的故障情况后,维修人员经过检查告知了王先生的车充不进电的原因是,车辆厂家通过远程技术手段进行了锁车。
王先生听后一脸懵,这是什么情况,自己全款买的车,也没有从事违法乱纪的勾当,汽车厂家凭什么锁自己的车呢。

气愤不已的王先生找到了当初卖给自己车的女销售,女销售解释道虽然王先生全款购买了整车,但电池并不包含在内,只要双方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按月缴纳800元的电池出租使用费,厂家授权解锁后,王先生就可以继续使用了。

王先生感觉这里有猫腻,但又不知道从哪里入手,便找到了生活帮忙记者寻求帮助解决。
在记者的陪同下,王先生携带了购车合同、发票、以及一份当初由女销售出具的载明电池也属于王先生所有的声明。

4S店销售经理看了二人携带的材料后,表示这份声明并非公司出具,而是女销售的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意义。
接着,销售经理回头大骂了女销售几句,并表示要带走王先生的购车合同及声明给公司法务看看验验真假,王先生和记者等人拦阻不住,直接选择报警。

警察赶到现场后,女销售表示声明是自己为了业绩私下写给王先生的,并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王先生不满意就起诉吧,随后销售经理也在警方协调下将购车合同和声明归还给了王先生。
目前,王先生已经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表示4S店还可以这么操作,这不是明摆着诈骗吗?支持王先生告他,争取退一赔三。
还有的称真是活久见,简直无法无天,这不是4S店耍流氓吗?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认定呢?

首先,双方成立了汽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汽车已经交付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也已经支付了全额的购车款11万5千元,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
但三个月后,汽车厂家通过技术手段对王先生的车实施锁死的行为,王先生有权根据合同追究汽车销售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本案而言,王先生已经全款购车,4S店以车辆不包括电池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虽然电池作为附属品和电车可以物理分开,但电池是为车辆提供动力的装置,没有电池车辆将无法行驶。

按照汽车的使用性质以及交易习惯,不能将电池与整车人为的割裂开来看待,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做法违法,也有违诚信交易原则。
其次,4S店主张女销售为王先生书写的声明属于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说法与法不合。
女销售出具的声明明确写了电池属于王先生所有,就算销售公司内部有规定,员工无权代表公司出具任何声明材料,否则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但公司的规定只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先生可以女销售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声明且经过本人盖章并且盖了公司的印章,应当认为对销售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4S店如果主张电池不属于车的一部分,那么其在售车时就有义务对消费者告知,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否则应当承担隐瞒不实的责任。

有网友主张4S店构成欺诈,笔者认为还没达到如此程度,一是双方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销售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交了车,二是车的质量并不存在问题,仅仅是技术恢复即可解决,相信法院会给予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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