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徐先生花325万元全款买下了王大妈的房子,然而在签订了合同以后,王大妈5年都不愿过户房子。徐先生一气之下将王大妈告上法庭,王大妈:就不过户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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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徐先生想买一套房子,正好此时王大妈将自己家的房子挂了出来。徐先生在看了王大妈家的房子以后,觉得还算比较满意,于是就爽快地交了10万元的定金。

然而在双方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王大妈却两次反悔,要求涨房价。徐先生急于买房,王大妈要涨价他也就同意了,双方最终以王大妈最后提出的价格325万签订了合同。

签好合同以后,徐先生就催促王大妈赶紧走房屋买卖的流程,然而此时王大妈却又再次变卦了。她声称徐先生一直在欺骗她,她现在不愿意把房子卖给她了。

徐先生在多次和王大妈沟通之后,见王大妈还是一副胡搅蛮缠的样子,只能无奈地表示,王大妈如果真的不愿意卖房子也就算了,那就把定金退还给他吧!

然而王大妈却声称徐先生一直在联合卖房公司欺骗她,她不但不会退还这10万的定金,还要徐先生赔偿她80多万元作为对她的补偿。

徐先生听了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己没买到房子也就算了,搭进去10万的定金还要被索赔80多万元,这天底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

见王大妈既不愿意退钱也不愿意配合过户,徐先生一怒之下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一审经过审判以后,认定王大妈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徐先生,这样的做法已经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王大妈应当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意思就是,王大妈既然拿了徐先生的10万定金后又签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配合徐先生给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完成这套房屋的买卖。

一审判定王大妈应当要继续根据合同来完成房屋买卖的流程。王大妈又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了二审。结果二审驳回了王大妈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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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心想,王大妈这次应该会认可审判结果,愿意配合过户房子了。可是他还是想错了,大妈就是大妈,就算是面对二审结果,王大妈还是不愿意搬离房屋。

王大妈这一住就是五年,在这五年时间里,徐先生想过很多办法,可是王大妈简直是油盐不进,王大妈已经被多次通知要进行腾房,但是王大妈纹丝不动,徐先生无奈之下只能申请了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于是,法官上门进行强制执行。然而心理强大的王大妈依然叫嚣着,就不搬租,就住在这儿!她甚至还胡搅蛮缠地表示,徐先生没有交给她一分钱,她凭什么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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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要被王大妈给气笑了,徐先生早已经将剩下的房贷全部还完,剩余的房款也交付到了法院,只等王大妈腾房以后就收钱进行过户,是王大妈一直不愿意接受房款

王大妈又开始找理由,声称都已经过了五年了,房价上涨那么多,徐先生付的这么一点钱怎么够?徐先生应该按照现在的房价补给她才可以。

很多人都说王大妈就是看房价上升了才不愿意过户,人家都已经还完房贷了,实际上房子都已经是徐先生的了,王大妈就是在无理取闹。

在执行过程中,王大妈的朋友范大爷也在现场,他对于法官的态度十分恶劣,并且屡次干扰法官对王大妈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最终,范大爷因为妨碍法官执行公务而被处司法拘留15日。而王大妈还在做最后的挣扎,她一会说自己还要申请复议,一会儿又说要打电话给自己的女儿,总之就是不动弹。

王大妈还以为她一直这样纠缠下去,法官就会拿她没有办法,然而最终王大妈被女法官强制带离房屋,她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已经一并被打包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王大妈最终因为拒绝履行判决结果,而被拘留15日。如果王大妈在拒绝履行判决的过程中构成犯罪行为,那么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既然已经签订好卖房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来履行,而不能随意毁约,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王大妈的行为,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