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一女子在火锅店设宴请客,11人却只点了10个锅底其他食材全部自带。火锅店:没见过脸皮这么厚的。
在火锅店我们随处可见“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但从没见过哪个火锅店写着“本店谢绝自带食材的,而这名女子就钻这个“漏洞”请10个人吃火锅,却只点锅底不点食材。
据火锅店服务员表示,他们的火锅店不同于其他的店铺,都是一人一锅,这样不仅能照顾到各种口味的顾客,在饮食安全上也避免出现交叉。

并且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原来卖20元的锅底直接降到了12元,而且锅底都是自己现炒现做,用的材料也都是精挑细选的,而火锅店的味道也躲到了顾客的认可,店里客人络绎不绝,每天都是爆满的状态。
这天一个女子打电话到火锅店表示,晚上一行11人要到火锅店吃饭,需要预订大一点的包间,老板以为来了一个大客户,便赶紧安排服务员留了一间位置最好的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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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预定时间女子一行11人,拎着大包小包准时来到火锅店,并在店员的带领下来到了包间。其中一女子向服务员说道,先给他们上10锅底其他的等会再点。

于是店员按照女子的要求给他们上了10个锅底后便在门外等候,但等了近30分钟还没有要点菜的动静,于是就想着进去提醒顾客。
而当服务员拿着菜单前来点餐时,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桌子上摆满了各种各样的食材,原来进店时大包小包装的都是各种各样的火锅食材。
见到服务员进来,该女子直接让服务员出去,直言不需要再服务了,服务员对此也是非常无语,而女顾客接下来的话更是毁掉了服务员的三观。
火锅店表示这11人霸占着包间不说还只点了锅底,而且还不进行任何消费,这样一来火锅店不仅少了一桌客人,而且还会赔钱。
于是服务员小声提醒这名女顾客,认为他们带的食材太多了,但该女士竟表示,他们要的就这效果,并直言不需要服务员而且还强调结账时不能收取服务费。
面对这种顾客服务员也是彻底无语,请客吃火锅竟然只点锅底,其他食材全部自己携带,并且还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想带多少就带多少,无奈火锅店最后只收取了锅底和餐具费共计142元。
对此有些网友表示,如果不想花钱可以在家吃何必给火锅店找麻烦,但也有网友认为火锅店并没有规定顾客不能携带食材,所以女顾客没有错误,她想带多少就带多少,只是需要脸皮厚点就行。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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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饭店家谢绝自带食品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食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或者服务的权利,自带食品从某种角度上分析,可以说是消费者对店家提供的食品和自己自带的食品进行比较后做出的选择。
也就说消费者认为自己携带的食品,相比于饭店提供的更优质,因此选择自己携带,而饭店禁止携带的规则,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这类规定是违法的。
2、那为什么商家依然还要粘贴告示?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餐饮行业自带食品的规定是属于店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而饭店之所以设置这种规定,除了自身利益方面的考虑外,也有饮食安全方面的考虑。
因为如果消费者到店消费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就很难分清是饭店的食物有问题还是消费者自带的食物有问题,很难分清责任,因此虽然此类告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但饭店依然会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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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家拒绝提供服务违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则上商家是不能拒绝顾客上门消费的,但如果商家认为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侵害商家的利益,或者不利于顾客安全时,有权拒绝个别消费者进行消费。也就是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相互选择的,既不能强卖也不能强卖,是双方平等的交换。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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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