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年迈的父亲救治要花12万块钱,母亲提出儿子压力太大,费用由三个孩子平均摊。两个女儿拒绝出钱,儿媳妇找到两个女儿理论遭到反驳:好东西都给你们了,就该你们出钱。

老俩口共生育了三个孩子,老大和老三都是女儿,老二是个儿子。许多老一辈的人认为女儿以后都是别人家的人,儿子才是为自家传宗接代的,这俩口也是这样。

两个女儿从小到到习惯了父母把好吃的,好玩的都给他们的儿子,从来也没有指望过父母能一碗水端平。

直到两姐妹长大了,成立了自己的小家,母亲拉着她们的手,告诉她们,自此以后你们都是婆家的人了,有丈夫照顾,家里这一点点的家产都要留给儿子,以后还指望他养老呢。

两姐妹虽然心里有些不平衡,但也没有说过什么,毕竟这是生养自己的父母,家里无论遇到大事小情,两姐妹从来没有说过二话。

直到这次老父亲不适,在床前照顾的也是两个女儿,母亲心疼儿子,妹妹也心疼哥哥,听说哥哥请假会扣钱,付出时间最多的也是妹妹。

这次老父亲共花费了12万元,母亲愁的唉声叹气,看着儿子从早忙到晚,想来想去,当着三个孩子的面,说开了这次的钱由三个孩子平均摊。

儿媳妇听了,表示没有意见。可两个女儿立即表示不同意,这也不一笔小数目,家里的开支也不是自己能说了算的。再说了,她们前前后后出了多少时间,出了多少力,现在还要出钱,太不公平了吧。

在妹妹照顾老父亲时,儿媳妇遇到了小姑子跟她理论起来,父母对三个孩子是一样的养大成人,凭什么她们不掏钱。

小姑子听了也不丝毫不让,是养大成人了,但不是一样的。家里但凡值点钱的都给了你们,你们说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付出时间和力气的总是姐姐和自己,已经尽到最大的责任,再让掏钱,也不合理吧。

双方争执不停,小姑子继续说道,想让平摊也可以,那把家里的家产也平分一下,这样有什么事情,再也不会再说二话。

这事一出,引起一片热议,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里也十分的普遍。有的人说,传统的思想家业都是传给儿子,女儿总归是要嫁人的,再回来往婆家扒,总觉得什么地方怪怪的。

也有人说,对于赡养老人,真不能以分不分家产为标准,是自己的父母,就应该尽到赡养的义务。

一个家庭因为赡养老人闹得不愉快,而这里面涉及到家产、赡养义务以及性别观念等问题。

女儿称没有分到家产,就不应该尽赡养的义务,从法律角度如何看?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儿子和女儿是平等的,即便是嫁出去的女儿,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也应当给予赡养费。

对于家产的分配,老俩口有权决定只给儿子,不给女儿吗?

有些人认为,子女分父母的家产是理所应当的,具体能不能分,要就家产的性质来说。若财产属于父母,他们的财产属于他们个人,不属于孩子,他们可以任意支配。

父母在世时财产愿意分给谁,要看父母的意思,如果父母同意,就可以分。如果父母不同意分财产,就是父母的财产受到侵犯。简单来说,就是父母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不一定非要留给子女。

倘若父母离世没有留下遗嘱,生前的家产也没有分配,这些家产就变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不管理是女儿还是儿子,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女儿和儿子享有共同平均分配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女儿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有权利得到一定的份额。除非女儿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会相应少分财产。

3、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父母有没有分家产给女儿,做为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便女儿没有得到财产,一样也尽赡养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更是一种道义。

而在这件事情中,女儿觉得父母将家产都给了儿子,自己也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就不应该再让自己掏钱付药费,可儿媳妇又认为这是做子女都应尽的义务,这也就是在传统的性别观念中出现的不同看法。

传统观念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可在法律上,对赡养义务是没有性别区别的。一家人在一起更多的是需要沟通和关爱,可以坐下来好好的商量,根本各自的经济能力和付出的多少重新分配。

让父母开心,是子女最大的心愿,家庭的和谐才是最大的财富。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