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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口腔门诊部开展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开展有1例“种植牙”手术,经查验手术病历,发现其中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门诊部已经区卫健委“种植牙”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此例手术是该门诊部开展的第一例种植牙手术,但该门诊部负责人担心患者如果知晓做种植牙手术也有风险,可能会放弃手术,所以医师在手术前并未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也未在取得其明确同意便开展了种植牙手术,好在尚未发生种植牙不良风险。

该医师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区卫生健康委给予其“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中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的行为,一旦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医疗机构也将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卫监提示#

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除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章节为解决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作出了明确要求,学习了解相关规定,对于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