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马规约》,ICC主要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四种,一般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是在各个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能介入。

ICC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它成立以后的罪行它才能管,而且它既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也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

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好理解,但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规约》规定,ICC的管辖权范围是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和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统称为“接受管辖国”)领域内发生的,或由这些国家的公民所犯下的那四种罪。

但是,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或者“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那这都要受ICC管辖。

除非是“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罪,那么ICC就彻底管不着了,这就相当于我国刑法里常讲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不过还有个例外情况,就是《罗马规约》第十三条又规定,当联合国安理会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事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的罪,被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给了ICC,那么ICC也有管辖权。

像2003年初开始的苏丹达尔富尔流血冲突,导致了至少30万人死亡,数百万人流离失所,联合国安理会鉴于局势严重性,就根据《罗马规约》授权,于2005年3月把达尔富尔案移交到了ICC审理。

苏丹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ICC仍然可以实施管辖,后来在2021年的时候,苏丹才同意向ICC移交这些被指控犯下战争罪的前官员。

不过从成立到现在,ICC总共就对四个人发过逮捕令,他们是:苏丹前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以及俄罗斯总统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