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女子见自己丈夫事业倒闭,欠了一屁股外债,不想着本是夫妻应当患难与共,却惦记着丈夫手中仅有的财产,赶紧选择中途分道扬镳。
不曾想,丈夫8年后,却再次重振雄风,女子肠子悔青了,厚着脸皮找到前夫,要求共享前夫的财产,理由是当初办理的离婚证有瑕疵,上面没有钢印。
朱先生经营一家制鞋厂,主要是定制运动鞋鞋垫,善于经营的朱先生曾经把制鞋厂打造的风生水起,日进斗金。高峰时期,对外出口贸易的订单是应接不暇。
但是,好景不长,做生意没有永远的顺风顺水的,总是会遇到危机和困难,对于经营外贸的企业来讲,国际国内大环境,对小企业影响更明显。
朱先生就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自己的出口受到严重影响,订单量日益下滑。货仓的库存严重加压,资金周转不足,企业陷入停滞。
瞬间,朱先生的厂子外债高筑,面临资不抵债,经营不下去的风险,这样之前一帆风顺的朱先生大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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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没想到的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就在朱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的结发妻子杨女士却向她提出离婚,说是不愿意孩子受到牵连。
朱先生顿时,觉得妻子似乎要把他逼到绝路了,就在朱先生最需要安慰的时候,自己的枕边人却选择离开,还要带走自己的为数不多的资产,一处房子和账户上可怜的存款。
朱先生本想挽留,但是看到妻子杨女士那坚决眼神,他知道可能性不大了,强扭的瓜不甜,朱先生同意了杨女士的要求。
就这样,他们俩办理了离婚登记。备受打击的朱先生,在消极颓废中度过了一整年,随后一改往日的一蹶不振,重操旧业,一点一点从小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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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8年过去了,那个曾经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制鞋厂,在朱先生的打拼下,又再次满血复活了,一扫昔日的狼狈不堪。
不仅如此,年过四十的朱先生迎娶比自己小了12岁的大学生陶小姐,二人幸福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开始一段美满幸福的生活。
但是,在众人的羡慕和祝福中,有个人寝食难安了,朱先生的前任妻子杨女士,他看到风光依旧的朱先生,自己悔青了肠子,当初自己害怕被连累,早早的选择和朱先生划清界限,现如今看着人家有大红大紫的,自己却当不成“贵妇人”了。
一般人的话,只能悔恨躲在暗地里抽自己的嘴巴子,但是杨女士不是一般人,她主动找到朱先生,要求朱先生分给她一半财产,理由是,自己和朱先生还是夫妻关系。
随后,她拿出8年前的离婚证,说他们的离婚证上没有钢印,没有钢印就代表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就没有解除。
因此,他们是合法夫妻,朱先生应该承认这个事实。并且她还是一如既往的深爱着朱先生,当初的选择也是迫不得已。
看到自己的前妻来找自己,并且提出这样的要求,令朱先生哭笑不得,他无奈朝着杨女士摇头,不接受她的说辞,朱先生表示,他已经和杨女士没有一点关系了,自己都领证结婚了,那如果像杨女士说的那样,自己岂不是犯了重婚罪。
他认为,杨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为他们的婚姻有效,自己可以分。但是,杨女士没有去起诉,她找来调解员,希望调解员帮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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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女士眼中的离婚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首先,钢印是公章的一种,所谓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代表法人意志,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正常情况下,朱先生和杨女士申请离婚,他们的离婚证上是要盖有钢印的,表示法律上的认可。但是他们手中的离婚证上没有公章,因此那本离婚证就像普通的纸一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是不是就能认定杨女士和朱先生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法律上认定夫妻关系最直观的认定就是看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
同样,离婚也是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不管是结婚证还是离婚证,它只是证件的认可,真正发生法律效力的是登记本案,杨女士的离婚证上没有钢印,只能说那是手续上的瑕疵,不能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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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对杨女士的操作表示折服,曾经的毅然决然转身,换来今天后悔不迭,想重新上船,只是朱先生不再对她售票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朱先生最无助的时候,身为妻子的杨女士不给其一丝安慰,反而落井下石,选择弃他而去,现如今人家东山再起了,杨女士居然还有能提出夫妻关系有效,要求分得朱先生的财产。
对于杨女士这样人,提出如此的主张,到底是聪明呢还是无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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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