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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邻居:

6月1日上午8时30分,阎村镇综合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镇内小十三里村东一处空地,被偷倒建筑垃圾,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寻找有效线索。经勘验和视频监控系统调查取证,锁定现场两堆建筑垃圾为当日凌晨0时许由海淀区某工地,和凌晨2时许由房山区某小区运输至此倾倒,为同一车辆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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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群的亲不用重复进群)

当日下午14时,执法队员对嫌疑人进行电话询问。6月2日上午8时30分,嫌疑人到阎村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目前相关证据已固定,阎村镇人民政府拟根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对垃圾倾倒行为可做如下处罚: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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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群的亲不用重复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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