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位女导游带了一个低价团,本想着报这样的团,大家都心知肚明,可没想到有的游客,去了好几站景点,竟然一分钱都没买,这位女导游生气了,直接骂他们,说没带过这样的团,这么厚脸皮,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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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女导游接了一个低价团,报名的人也挺多的,她觉得报这样的团的人都心知肚明,这么低的价钱去旅游,在行程中自然是有买东西的地方。

所以她认为带这样的团,景点不是关键,关键是在买东西的地方,在以往的带团经验中,她也练就了十八般武艺,能够让游客在那里买东西,她觉得带这样的团很有挑战性了,所以带着报团的人欣然出发。

为了让这些游客有个心理准备,也为了让他们知道,报这样的团意味着什么,于是一上车,她就跟这些游客说,报这样的低价团,是有购物行程的。她就是想让这些旅客知道,在旅游之余,不要忘记了,还有买东西的任务,随后她把行程景点和买东西的地方都告诉了旅客

很快来到了旅游的景点,对于这些景点,这位女导游已经很熟悉了,她把烂熟于心的解说一字不漏地向旅客说了一遍,然后带他们匆匆浏览一遍景点,随后就把游客们带到了买东西的地方。

来到这里,是很考验她的,她不能强制要游客们买东西,这样的话就违反了规定,所以她只能靠她的三寸不烂之舌,靠她的聪明机智,委婉地让游客们买东西。她不但要把游客们说得心服口服,还要让他们买更多的东西。

然而她发现,这个团的人有些抠,跑了好几站,有的游客买的东西很少,这让她心里很不舒服。特别是有一个站,有的游客竟然1分钱都不买,这可让她接受不了,所以等这些游客们上了车之后,她决定教育一下这些游客。

她一上车,就站在车头前说:有的人几站了,都没有买1分钱的东西,真的是太厚脸皮了,司机都不好意思让你上车了,你也好意思上车。

随后她让游客们把买东西的小票拿上来给她,她说她要把这些小票给司机,只有司机看了,司机才可以心情愉快地给大家保驾护航。

可是她看了这些小票,有的人买的东西实在是太少了,于是又开始骂,说有的人在装傻,如果再这样下去,就永远不收这些人了,她觉得他们团亏几百元没关系,但是报了这样的团的人不能没有自知之明。

她说她不相信花两三千元会让家庭倾家荡产,会让夫妻争吵。甚至跟游客们说,为了让他们买东西,她在每个站上都使出了十八般武艺,可是竟然有人买这么少东西,还有的人甚至1分钱都不买,实在是不要脸。

甚至她还很不留情面地说,她不是做慈善的,这么辛苦的带团,报团的人没有给她辛苦费,也没有给司机辛苦费,怎么好意思不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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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女导游在滔滔不绝地骂着这些游客,殊不知有的游客已经对她的行为很不满了,偷偷地把她骂人的情景发了出来。

而对于这样的女导游,引起了不少人的热议,有人认为,这个女导游实在是太疯狂了,游客们买东西少,都要被她骂,实在是不把游客们当人。

还有的人认为,报这样的低价团,本身是什么性质,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如果不是有的游客买那么少东西,这位女导游也不至于这样大动肝火。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一、在旅游的过程中,不管游客们买不买东西,女导游都不应该辱骂游客,她辱骂游客,她的行为就构成了一般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这位女导游面对的是一车的游客,她如此公然地辱骂大家,这属于情节较重,应当处十日拘留,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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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客们虽然报的是低价团,行程中也有购物的地方,但是并没有约定要游客买多少东西,也没有约定游客一定要买东西,既然没有约定,那么游客们,买不买东西,买多少东西,他们有权自己决定。而女导游通过辱骂的方式,要游客们买东西,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有两种性质。

1、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上来看,这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女导游辱骂游客,不单单是对游客们进行人身攻击,也是对游客们变相要求买东西,对于这样的强买强卖行为,至少也会被处五日拘留,并罚款200元。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有失公平,侵犯了游客们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即使游客们报的是低价团,买多少东西,依然是由他们来决定。

对于这样的旅游团,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