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赚快钱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逐梦青春变成“逐利青春”
大好青年变成“涉案青年”
接下来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近期发生在兰山区的几起真实案例
01
案例一
5月6日,刑侦大队获得线索,兰山区殷某手机号涉嫌诈骗案件,经研判,系殷某儿子殷某甲用其手机进行操作。
经查,5月初,殷某甲在某社交网站上认识一名网友,网友向其介绍了一份兼职,称每发送100条诈骗信息,就能获得230元的报酬。这让想利用空闲时间赚零花钱的殷某甲非常心动,立即根据网友的“提示”,给对方发来的数百个手机号码发送了诈骗信息。然而,当殷某甲发完信息后找网友索要报酬时,对方却失去了联系。
目前,殷某甲已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02
案例二
5月8日,义堂派出所接反诈中心推送线索,汪沟镇刘某手机号涉嫌诈骗案件。经研判,刘某系某中学初三在校学生,民警立即赶到该校,在学校老师及其家长的陪同下,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经了解,4月底,刘某的同学联系到他,称可以用手机做“手机口”业务,只需简单操作,就能获得每小时200元的报酬,听到“回报丰厚”,刘某动了心。随后,刘某根据对方指示,登录自己的QQ号拨打“客服”QQ,然后再用另一部手机拨通“客服”提供的手机号,接通后将两部手机口相对在一起,“客服”直接与拨打的手机号进行对话。
期间,刘某的同学杨某、李某、郭某也一起参与。了解情况后,民警将其同学杨某、李某、郭某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查,他们在明知是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手机操作“手机口”进行获利。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等4人均已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5月11日,刑侦大队根据侦获的线索,将周某传唤至大队进行询问。
经了解,5月4日,兰山区周某通过某网站出售游戏账号时认识一名网友,网友称只需要周某帮忙用电子设备打几个电话,就可以帮周某把游戏账号卖出去。周某一听颇为心动,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随后,周某在网友的“指导”下进行操作,通过平板电脑打开QQ语音通话,接通后将两部手机口相对在一起,网友直接与拨打的手机号进行对话。一个小时后,当周某再次询问网友情况时,发现自己已被拉黑,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目前,周某已被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这些涉案人员中
不乏未成年人
他们认为
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
帮人发个信息、打个电话
怎么就违法了呢?
这些看上去只是帮个忙的“小事”
实则是摊上了违法犯罪的“大事”
青少年群体缺乏警惕心
往往会成为骗子眼中的“肥肉”
教师及家长要积极引导
提高其反诈、识诈意识
加强警、校、家“三位一体”的
教育监管模式
防止其因一念之差
而误入歧途
接下来的内容,一定要认真看!
反诈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小琅再次提醒您
切莫贪图小利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保护好自己的人生!
来源:兰山公安
编辑 :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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