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村民,因村支书公饱私囊断了村民们的煤炭生意,举报无果后,一怒之下枪杀14人。法庭上该村民义正言辞称“如果告不倒他们,我就只能杀了他们!”

而旁听的村民们竟站起来为他鼓掌,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忆】

山西省煤炭矿产十分丰富,许多当地人依靠煤矿养家糊口。

胡某作为一个头脑比较灵活的当地人,比较早的意识到煤炭生意肯定越来越火爆,于是就组织本村的村民做煤矿生意。

胡某做了一段时期的煤矿生意后,因为合同到期,胡某想要继续续约,但经村委会决定不准许胡某继续续约。

胡某觉得很郁闷,他本想一直带着村民一起致富的,结果这个想法现在落空了。

经胡某了解到,由其他人来采矿可以更高的提高村民的收入,于是胡某也就不再坚持,自己做起了其他生意。

因为一次间或的机会,胡某得知原先村委几个干部将原有的私人承包经营改为“加高者的”竞标。而自己失去矿产经营权,就是村委会的暗箱操作。

村支书与新煤矿主私下勾结,虚开采矿数目,以偷税漏税的手段牟利好几百万。

而在采矿的过程中,实际上大部分的收益都归村干部所有,村民们的利益并未得到保证,这让胡某觉得非常气愤。

随后他联合村里的党员一起写联名举报信举报到相关部门,但是写了好多信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

由于当时法制并不完善,很多地方官员存在暗地里私相授受的情况,所以胡某的反馈未得到任何处理措施。

胡某因所有的反馈未得到任何处理,十分沮丧的回到了村中。

村支书得知胡某联合众人举报的情况后,对胡某诸多不满。随后纠结社会上一些流氓,对胡某进行殴打,打的胡某头破血流。

胡某被殴打后,越想越生气,煤矿的经营权未解决自己还被人家打了一顿。

胡某想与其这么窝火,不如自己跟他们拼了。于是,胡某回到家里后,拿起猎枪,就去找村支书。

胡某找到村书记,拿着枪逼迫村支书写下自己的罪证,村支书觉得胡某就是与自己开玩笑,态度很轻视的说:“有本事你就开枪”“给你胆了”“怂包”。

胡某脑子一热直接扣动扳机。

胡某一枪将村支书打死后,怕将来村支书的孩子报复,又将村支书的孩子一枪打死。这个时候胡某已经失去理智,将与本事件相关的14个人一一枪杀。

【核心问题】

一、村干部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

二、胡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将贪官杀死,这个行为虽然符合中国人嫉恶如仇的思想观念,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可取?

【以案释法】

一、村干部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村支书构成贪污罪。

第一贪污罪属于身份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的村支书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贪污罪呢?

村支书对国有土地经营和治理中行使相关行政治理权,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胡某将贪官杀死,这个行为虽然符合中国人嫉恶如仇的思想观念,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可取?

第一,村支书是否真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自行确定某人有罪,更不能动用私刑杀人。

胡某动用私刑,将村支书在内的十几个人杀死,行为太过,杀人行为不值得勉励。

但在胡某的心中自己杀村支书的行为属于惩恶扬善,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而一般很多人都认为胡某杀贪官的行为是“正义”的,法院不应该判他死刑。

那么从本案上来看,是什么造成胡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挑选杀人?

当时的法制不完善,造成胡某就煤炭经营权问题没有办法通过正当途径得到结果。

胡某在杀人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承包煤矿也是想着带着大家一起发家致富。

遇到这件事以后,胡某通过报警、到政府反映实际情况等一些正当手段去解决问题,却屡屡碰壁,最后还被村支书纠集的一群混混打得头破血流。

胡某被“逼”无奈 ,走到了法律对立面。

假如说,我们的监督制度非常完善、当地的官员清正廉洁,面对百姓的纠纷认真对待。

若地方官员对待自己职责问题,不逃避、不推诿,及时跟进相关纠纷,积极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相信是能幸免这种悲剧发生的。

结语

在当年,胡某的事件并不是个例,因为那个年代法制并没有现如今的法制健全,也是由于这些案件,促使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断进步、不断完善。

那个年代最无望的不是自己权益被侵犯受到的那点委屈,最无望的是没有人能出来主持公道。

如今我们仍在不停的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更多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人民之间的矛盾和不公平的事情得以解决,这才能促进党和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