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女子花费巨资购买一套房产,不料被一大妈霸占了一年之久,法院判决也不好使,死皮赖脸拒不执行。大妈:买房也不先看看,我先住进来就是我的。
前些天,李女士从开发商那里买了这套房子,拿完钥匙她开心跑去看房子,可发现钥匙怎么也打不开房门。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走错了地方,经过再三确认,这确实是自己的房子。
这时,有位邻居告诉李女士说,这房子已经有人居住很久了。李女士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于是去找开发商讨说法,质问他们是不是一房两卖。可开发商却表示,根本不知道有人入住。
开发商赶紧派人过去查看,并让霸占房屋的王大妈腾房。但大妈却死猪不怕开水烫,说什么都不肯搬走。无奈之下,开发商联合李女士一起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大妈必须十日内搬离。
但让人无语的是,王大妈无视法院的判决,依旧死皮赖脸呆在里面,并表示这个房子是她的,她先住进去的就是她的。李女士性格温和,根本就斗不过王大妈这种无耻的人,毕竟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她都敢拒不执行。
最后李女士只能寻求媒体的帮助,希望从中调解,劝王大妈从她家中搬走。了解情况之后,记者找到王大妈,想问问究竟为何要霸占别人的房子,却没想到王大妈立马委屈起来。
王大妈表示,自己和这个楼盘的老板是朋友,对方承诺以低价卖给自己一套房子,于是就拿钱付了首付。但几个月过去了,对方一直没有给她办理房产证,导致她没办法去办理房屋贷款。
于是这个开发商老板答应给王大妈另外再安排一套房子,现在的这套房子就先住着过度,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开发商老板因病突然去世了,之前答应的都没办法兑现,所以王大妈一家只好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当提出想看看合同时,王大妈突然不说话了,思考了一会说道,她和开发商老板是很好的朋友,所以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王大妈自称已经交了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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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收据或者转账记录总该有吧?可大妈表示,收据时间太久,忘记放哪里了,她当时给的是现金,并没有转账记录。紧接着又说到,她已经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了,这件事情她自己也是受害者。
为了验证王大妈所说属实,记者电话联系了开发商负责人杨女士,也就是之前老板的妻子,向其求证。但杨女士则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王大妈,也从没见过王大妈,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
后来经查,原来王大妈的儿子在物业公司上班,他从内部消息得知,这个开发商的老板,患癌去世。他觉得这个楼盘没人管了,就想趁机搞几套房子,之后就算查到了,他们随便编造个理由,就算是死无对证了。
而且他们并非只是强占了李女士的这套房子,而是强占了5套,之前4套也是被房主告上法庭才归还的。
如今李女士有家不能回,而且每个月还要支付4000多元的贷款,等于她供着房贷给王大妈一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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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所有权到底归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如果只签订购房合同,哪怕已经交付房屋也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购房合同只是让对方履行义务的一种约束,假设开发商不给过户,就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本案中,如果已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则房屋归属于李女士,如果李女士只签了购房合同,未进行变更登记,那产权还在开发商那里。
但不管怎么样,肯定是跟王大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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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大妈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代为保管的拒不退还,都构成侵占罪,那更何况王大妈在非法侵占后,拒不退还呢?但本罪是亲告罪,报警也不会立案,所以得直接到法院起诉对方侵占罪。
3、李女士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面对王大妈一家人的无赖行为,李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王大妈一家再不搬走,法院将以拒不执行罪将他们夫妻二人按刑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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