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公司突然把你辞了,你会怎么办?是收拾东西回家重新找工作,还是气不过去劳动仲裁?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是一位懂人力资源的人碰到这样的事,会怎么做呢?

最近我看到一家企业管理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纠纷,让我大开眼界,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主角介绍:

主角介绍:

●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包括企业战略咨询,人力资源规划,薪酬体系设计,组织架构搭建等等。业务覆盖全国140多个城市、150多个细分行业。

●小李,2019年9月2日入职这家企管公司,任项目经理,试用期基本工资180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20000元。

案例经过:小李被辞躺平一年,公司无奈请回小李

案例经过:小李被辞躺平一年,公司无奈请回小李

2020年2月10日,小李和平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不曾想,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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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收到通知书后表现得很平静,一不吵二不闹,当天办完工作交接就回家了。

小李回家之后是去仲裁公司,还是重新找工作呢?都不是,这哥们儿在家休息了一年,当然也有可能受当时大环境影响找不到工作。眼看腊月将近,小李掐指一算,离职快一年啦,该行动了。

2020年12月31日,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确认2020年2月10日至恢复工作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并要求企管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2021年3月,这起劳动纠纷开庭,公司一下子懵掉了,小李的证据一件接一件,打得他们措手不及。事后公司这边合计了一番,决定不用等仲裁结果出来了,叫小李回来上班吧。

3月26日,企管公司通知小李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他三天后去上班。

3月29日,小李如约去公司报到上班。企管公司将他安排在一间会议室里,没有具体工作安排,也不开通门禁卡,不配办公电脑、不安排工位,就这么让他呆坐了一天。

第二天,小李一看公司要故技重施,就主动给公司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久,劳动仲裁的结果出来了,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请求,裁决企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企管公司向小李支付工资损失25286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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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到法院——法官这样判

公司起诉到法院——法官这样判

公司不服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法官给出具体理由:

1.2020年2月10日,企管公司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企管公司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事由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2021年3月26日,企管公司向小李发出恢复劳动关系的通知,表示根据劳动仲裁材料决定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小李亦在收到通知后实际返岗并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自己把劳动关系恢复了)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企管公司和小李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企管公司应支付小李该期间的工资损失252867.37元。

二审判决理由相同,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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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汪Sir有话说

这个案例涉及到好几个知识点,下面老汪为大家一一讲解。

1.为什么公司要在2月10日辞退小李?

依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有工资和工龄两个要素,工作不满半年,工龄按0.5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工龄按1计算。

案例中,小李是2019年9月2日入职的,到2020年3月2日就超过半年了。所以公司在这之前下手,这样就算要赔偿也只用按0.5计算工龄,不然赔偿金额就翻倍了。

2.为什么公司的辞退理由这么“明目张胆”?

但凡对劳动法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的业务调整”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作为一家企业管理公司,这方面自然懂得很。那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呢?

因为公司违法成本很低,就算最后判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是赔个2N,按照小李的工龄,也就是一个月工资。而公司要想一分不赔,就得做大量的复杂操作,结果还不一定能合法辞退小李。所以从成本角度来说,公司“明目张胆”的做法是最经济的。

3.为什么小李不是主张赔偿金,而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我们通常的认知里,恢复劳动关系就是回去上班。可是转念一想,都到这地步了,回去上班多没意思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有一个附带结果,就是公司要支付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开始,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这就叫“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也是为什么小李上了一天班,第二天就走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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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小李要拖到12月份才去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依据《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

上一个问题说了,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成功的话,公司要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所以这段时间拖得越久,拿到的工资就越多。

5.为什么公司一开始不选择起诉,而是通知小李回来上班?

我认为这是一种博弈后的选择。公司选择起诉,如果输了,就不仅仅要承担到3月30日的工资,而是要承担到诉讼结束时的工资。公司可能综合考量后认为胜算不大,所以退而求其次选择恢复劳动关系。

最后,我想谈谈恢复劳动关系这件事

最后,我想谈谈恢复劳动关系这件事

除了三期女员工(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是很困难的。本案例中,小李拖一年才去仲裁,已经让我觉得很玄幻了。公司后面主动恢复劳动关系的操作,在我事后看来更是匪夷所思。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恢复劳动条件的,这里头还有两个必要前提。

一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恢复劳动关系前,我们不能有工作,至少在明面上不能有新工作。背后的原理是,我们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我们得要有恢复劳动关系的期望和动机。我们都有新工作了,就说明我们回去上班的意愿不强。

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有这样的诉求,在仲裁期间我们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果一裁两审后最终败诉,我们将一分钱都得不到。

我曾经写过一个案例,某上市公司高管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一裁两审打了3年多,最后败诉。如果按他之前的工资收入算,这三年他应得两百多万,最后一分钱拿不到,还白白损失了三年时间。

二是要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这句话听起来很模糊,什么叫“可能”呢?

大部分败诉的案例,判决的理由都是“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这“可能”有很多情况,比如原岗位已经没有了,公司已经招到人干这个活了,这项业务已经结束了等等。

如果这些障碍都排除了,那还有一句话等着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没有信任基础,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翻译一下就是,员工和公司已经对簿公堂了,强扭的瓜不甜,双方关系恶化不可弥补,大家还是不要强求了。

回到这个案例中,事后从第三人角度看这个案例,我认为如果不是企管公司主动恢复劳动关系,小李败诉的概率会更高一些。企管公司当时做出恢复小李工作的决定,事后看来真叫人匪夷所思。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案号:(2023)京03民终1682号,查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