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到海鲜市场买飞蟹,选好两只螃蟹让摊主拿起来时,摊主一直用小拇指摇动螃蟹腿,让人误以为螃蟹还活着。最终店家被价格无欺诈,动作有误导而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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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闲来没事到海鲜市场逛逛,想着中午给餐桌上添点菜,逛来逛去,都没看到价格适中的海鲜,最后男子看中了一家海鲜店里的飞蟹

店里的水池里放着几只飞蟹,男子想着店家会不会因为仅剩下几只飞蟹便宜点处理,于是上前问问了价钱。

店主告诉男子,现在的飞蟹的确不贵,65元一斤。男子心想比起别的店是便宜多了,那会不会品相不好呢。

店主看到男子犹豫,从水里捞出一只飞蟹给男子看,抠出飞蟹底部,男子看了下确实挺新鲜,店主还强调这都是活的。男子也确实看到店主手里拿的飞蟹小腿在动。

店主把手中的飞蟹放回水里,又快速的拿起另一只飞蟹,继续让男子看,第三只,第四只,他希望多拿出几只让男子好好挑选。

男子看到店主手里的每一只飞蟹都腿都在动,心里还是有些不放心,又问了店主,它们是不是活着呀,在你手里是动弹的,怎么放回水里就不动了呢。

店主非常自信的告诉男子,当然是活的,必须是活的呀,那也不能拿不活的坑消费者吧,放回水里不动,是因为水太凉了,它们就不爱动弹了。

男子还是不放心,要求店主再拿几只看看,店主拿起第五只,第六只,第七只……直至拿起第十一只,飞蟹腿都是在动弹的。

男子觉得飞蟹还是不够新鲜,是不是缺氧了。店主表示,这些飞蟹从水里捞出来装箱,十分钟以后全部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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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着话茬就说,那就是些飞蟹都是刚走的呗。店主一听,有些不高兴,不管飞蟹缺不缺氧,价钱不会收你贵的,真心想要的话,60元一斤给你。说完,拿起两只飞蟹就往袋子里装。

整个买的过程男子都没有机会碰到一下飞蟹,看到店主急忙又往袋子里,男子生怕再坑了自己,上手就去阻拦。

店主见男子犹犹豫豫,又给男子吃颗定心丸,这些刚走的飞蟹,保证都很新鲜。要是放置时间长了,这些飞蟹就在水上飘起来了。说着从身边的盆里拿起几只飞蟹,果真都在水上飘着。

经过店主一连串的演示,男子确信了店主的话,又向店主压了压价,最终以60元一斤的价格买了两只飞蟹,满意的离开了。

店主正在以自己高超的手艺又将断了气的两只飞蟹卖出去而暗自高兴时,市监局的人来了。原来男子之前因为马虎大意买了两只靠手艺才能动弹腿的飞蟹回家被大哥说了一通。这次他吸取教训,把店主的手艺从头到尾拍了下来。

有人看到男子拍到店主手艺的一幕,感到非常的新奇,还有这样卖螃蟹的,怪不得有时自己没有上手挑捡,在店主手里看着挺新鲜的,回家一蒸,里面全是空的呢,原来奥妙在这里呀,这次是又开了眼了。

也有的人直接对店主的动作表示出了嘲讽,这坑人的手艺又上了段位了,手拿到螃蟹后小手指就一直不停的摇,这不摇都不会卖螃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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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家店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呢?

1、店主在卖飞蟹期间,通过语言和动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广告法》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男子在买飞蟹时,店主拿起飞蟹就用小手指不停的摇飞蟹的腿,向男子展示飞蟹的成活程度,并在语言上一直向男子保证所卖的飞蟹就是活的。

男子信以为真,买下两只经店主手艺摇动才活着的飞蟹,男子因店主误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店主要求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依照本条法律,店主以动作、语言误导男子消费,男子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男子在向市监局反映后,经市监局调查,当日市场活飞蟹价格为150元/斤,而经店主摇腿的飞蟹价格为65元/斤,该男子以60元/斤价格购买两只摇腿飞蟹,在价格上不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店主在销售期间,通过语言、动作等误导消费者,做做清退市场处理。

店主以灵活的手艺动作蒙混消费者,加之语言上的误导,损害了市场的声誉,还丢了生意。生意人诚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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