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后悔此前不懂换位思考,一时冲动与人动手,以后肯定不会再犯了。”前不久,在襄阳市樊城区定中门街道永安桥社区居委会的会议室内,欧某和检察官交流着自己的想法。特殊的是,欧某不仅是社区志愿者,同时也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诉人。
2022年以来,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探索开展轻罪案件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引导已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情节较轻的过失犯罪案件等轻罪案件的438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开展社会志愿服务。
这项工作旨在让犯罪嫌疑人通过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展示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以提升社会责任感、贡献度的方式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截至目前,438人中已有366人较好地完成了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樊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上述366人均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派出所+社区”,小支点撬动大合力
2022年,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及襄阳市委政法委、樊城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根据辖区刑事案件量大、中心城区人员结构复杂等特点,创新探索“派出所+社区”的社会志愿服务模式,以派出所作为支点,借力社区民警兼任社区副书记警务改革,撬动社会志愿服务多维度推进。
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将定中门派出所作为试点联系单位,将自愿进行设定时长社会服务的轻罪犯罪嫌疑人引导至定中门所,再由所内相关负责人统筹安排,部分志愿者根据自身特长和基层工作需要,协助民警开展“扫楼”、反诈宣传、犯罪预防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部分志愿者则跟随社区民警到社区,协助社区开展文明引导、街道清洁、交通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最终,定中门派出所对完成设定时长的志愿者进行服务记录和评价,并转交樊城区检察院。
检察官带被不起诉人到定中门派出所对接
“派出所+社区”工作模式,提升了志愿服务工作推进效率,民警监督下的志愿工作保证了对嫌疑人参与态度的客观掌握。开展志愿服务的嫌疑人因悔罪,对公益活动的执行力、参与度高,弥补过错的同时缓解了警务、社区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实现了多赢。
除辖区内志愿服务探索外,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针对人员流动性强的时代特点,探索开展跨区域社会服务协作机制,保证了惩治教育工作推进的无差别化。
2022年6月,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轻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住址在武汉市武昌区,出差至襄阳市樊城区期间偶发犯罪行为,在知悉邓某开展社会服务的意愿后,该院迅速与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后经武昌区检察院的协调、转介,邓某在武昌区交通大队电子违章窗口协助执勤完成了六个工作日的社会志愿服务,交通大队将服务评价表交武昌区检察院,后由武昌区检察院转交回樊城区检察院。
此间,邓某真切感受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主动书写了一份志愿服务感悟,后樊城区检察院综合考虑邓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布不起诉
跨区域的社会志愿服务协助探索,解决了异地社会志愿服务引导难、落实难、监督难的问题,通过检察系统内部协作,将志愿服务工作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
共话效果,助力治理现代化
为全面掌握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探索成果,今年2月,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到定中门街道永安桥社区居委会,与定中门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多名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者开展了座谈。
举行公开听证
犯罪嫌疑人陈某说:“我的社会志愿服务已经结束,检察机关也对我做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经过这段时间的公益服务,我才知道志愿者的工作这么有意义,希望社区能接纳我长期当志愿者。”
被不起诉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社区民警王波表示:“兼任社区副书记不仅赋予民警执法责任,也增加了综治要求。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志愿者是曾犯错但想改过自新的人,他们工作起来更认真,也帮助社区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对轻微犯罪的他们依法从宽,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刘涛表示:“社区民警带领志愿者开展社区服务,保障了服务工作效果,解决了社区人手不足的困境,还能教育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有些志愿者规定时长服务结束后,还提出想长期开展志愿服务的愿望,我们社区很欢迎。”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毛伟指出:“面对近年来轻罪案件在总犯罪案件中占比不断提升的变化,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是轻罪治理领域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能够将教育与惩治结合,同时释放司法善意,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具体实践。”
社会志愿服务帮助轻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用实际行动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了行政处罚和刑事治罪之间的治理缝隙,将嫌疑人变为社会治理参与人,实现了多赢,符合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襄阳市区樊城检察院将在以往探索基础上,拓宽社会志愿服务的引导范围,科学化考评标准,以此为抓手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
海报设计:朱睿怡
责编:张芙蓉
审核:李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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