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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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多波束等海底探测技术的迅速发展,大量新的海底地理实体被发现并命名,海底地名命名活动日益活跃。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的海底地名命名活动由深海大洋向两极拓展,尤其是南极,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环境,开展精细化海底调查并命名新发现的南极海底地理实体已成为一些国家未来“主张”或“拓展”其南极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南极海底地名命名的现状,对其管理情况、命名规则情况以及各国命名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南极海底地名命名的实际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为进一步彰显我国对南极事务的贡献提供有效手段。

关键词:南极;海底地名命名;通名;专名

0 引言

海底地名是人们对海底具有特定方位、空间范围的地理实体经过科学判别和认定后对其赋予的专有名称。海底地名一经国际通用,难以进行变更,主要用于海洋科学研究、全球航海图编制,有时也会成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从近海、深海逐步向两极扩展。南极,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背景,使它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意义,也成为国际科技水平较量的重要舞台。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均加强了所关注的南极海域海底地形的勘测和命名。我国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成员国,在南极区域的科学考察已经越来越频繁,随着南极条约体系面临着越来越现实的各种挑战,我国在南极区域的海洋权益也势必受到显著的影响。对新发现的南极海底地理实体命名,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贡献,也可为我国在南极区域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科学依据。

1 南极海底地名命名管理现状

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确立了南极洲为60°S以南的地区。南极地区由南极洲和南大洋组成。60°S以南的所有陆地、冰架和冰下的特征地理实体以及完全或主要(超过50%)在南极洲12海里界限内的海底特征地理实体命名工作是由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SCAR)下设的南极地理信息常设委员会(SCAR Standing Committee on Antarctic Geographic Information,SCAGI)负责协调和审核。各国提交的地名提案应包括命名的完整信息:涉及命名原因(专名选词、通名界定),地理实体的清晰描述(包括精确的地理坐标以及在大比例尺下清晰的图表展示)等内容。目前各国已审议通过的地名均统一收录于南极地名词典(Composite Gazetteer of Antarctica,CGA)中。CGA是由国家地名代表提交的所有地理实体名称的集合,旨在为南极地区错综复杂的地名研究提供一些通用的规则。迄今为止CGA已汇总38917个南极地名,收录地名分布如图1所示。

在CGA收录的南极地名中,海底地名主要是汇总了经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Sub-Committee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SCUFN)审议通过的地名。SCUFN是由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IOC)和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IHO)共同支持设立的,是当今海底地名领域唯一的国际组织,其以不涉及国家间的主权争端为原则,开展全部或者主体(50%以上)位于领海以外的海底地名命名的审议工作。

通过SCAR与SCUFN关于南极海底地名的管理规则来看,SCAR主要审核南极洲12海里界限内海底地名命名,对于12海里以外的海底地名命名,应遵循SCUFN编制的《海底地名命名标准》(IHO-IOC B-6),而CGA则收录了上述两个机构的所有海底地名。目前,CGA已收录位于南极海域的海底地名共计292个(图2、表1)。

在292个南极海底地名中(60°S以南),有40个地名由于命名历史原因,提案国不得而知;在剩下的252个海底地名中,德国以69个位居榜首,美国以67个居其次,接下来依次是俄罗斯、新西兰、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法国等。

2 部分国家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工作概述

2.1 德国

德国是命名南极海底地理实体最多的国家,其在威德尔海、别林斯高晋海、阿蒙森海等海域进行了约30000km的走航测线调查,测线分布如图3所示。德国负责海底地名命名的机构是阿尔弗雷德魏格纳研究所的亥姆霍兹极地海洋研究中心(Alfred-Wegener-Institute Helmholtz-Centrum for Polar and Marine Research,AWI),该中心专门从事南北极及高纬度海洋研究,并领衔完成国际南大洋海底地形图(International Bathymetric Chart of the Southern Ocean,IBCSO)的测制。其对南极海底地名的正式命名始于2006年,提交了11个地名提案,数据均来自于“极星”号破冰船完成的南极科考航次,至今已申请通过69个南极海底地名提案。

2.2 美国

美国主要对南极的阿蒙森海、罗斯海、迪蒙迪威尔海和戴维斯海等海域进行了约40000km的调查,测线分布如图4所示。美国主要负责地形命名的机构是美国地名委员会(U.S. Board on Geographic Names,USBGN),该委员会于1943年成立了南极地名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Antarctic Names,ACAN),其编纂的数据库迄今已收录了13192条南极地名,于1964年又成立了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Undersea Features,ACUF),ACAN与ACUF相互合作,共同审议美国领海内及国际水域60°S以南的海底地名,至今已举行过300多次会议。同时,ACUF也积极参与SCUFN命名工作,SCUFN在标准制定等方面借鉴了ACUF的大量经验和成果,SCUFN在对各国提交的、新的地名提案审查前,必须基于ACUF的数据库进行重复性审查。

2.3 俄罗斯

俄罗斯的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工作主要由该国政府依据海底地名命名组织——跨部门地名专家委员会(Inter-departmental Commission of Experts of the Geographic Names)组织开展,该组织成员包括来自俄罗斯科学院,重要的航海和海洋学部门、制图部门、交通部、运输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目前,俄罗斯海底地名命名工作都是由政府依据该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审批。俄罗斯申请通过的南极海底地名提案有24个,它们分布于威德尔海、罗斯海、戴维斯海等海域。

2.4 新西兰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是新西兰官方命名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开展包括其领海和近海岛屿、大陆架海底地形、南极罗斯海地区在内的地名命名工作。新西兰于2016年9月6日公布《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标准—NZGBS60000》,该标准规定了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关于海底地形命名的准则和原则。新西兰地名命名工作相对较晚,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争取其在海底地名命名的国际存在和权益。如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与美国地名委员会下设的南极地名咨询委员会达成协议,分享两国在南极罗斯海海域海底地理实体命名的信息和数据。

2.5 英国

在海洋水文调查、海图绘制、海洋地理实体命名工作方面,英国起步较早,并通过英国水道测量局(United Kingdom Hydrographic Office,UKHO)、英国海洋数据中心(British Oceanographic Data Center,BODC)和英国地名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Committee on Geographical Names for British Official Use,PCGN)等机构,积极参与海底地名命名工作。英国南极地名委员会(Antarctic Placenames Committee,APC)负责英国南极主张区内(位于60°S以南,20°W—80°W之间)及距主张区海岸或冰架12海里内的海底地名命名工作。

2.6 韩国

韩国于2002年7月成立了海洋地名委员会(KCMGN),该委员会负责海底地名命名的有关工作,成立之后着手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并于2004年11月发布了《海洋地名命名指南》,现已集中审议通过了74个新的海底地名命名。韩国多年来积极参与SCUFN工作,韩国专家目前任SCUFN主席。2005年至今,韩国每年都有数个提案提交SCUFN审议,提案的准备工作细致,资料完整,通过率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南极声索国增大南极海洋调查投入,不断提出新的南极海底地名提案(图5)。新西兰仅在2020年和2021年共提交了25个南极海底地名提案,澳大利亚也于2020年提交了6个南极的海底地名提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案的数量相比往年均有较大增幅。而韩国、意大利等南极非声索国也均以其站区为支点,加紧对周边海域的海底地形进行勘测,如韩国近几年共提出了13个南极海底地名提案;意大利近年来提出了3个南极海底地名提案,均位于罗斯海海域。

3 南极海底地名命名规则情况分析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极地名命名标准化工作,2021年10月,SCAGI编制了南极地名命名规范文件《南极地名国际原则和程序》作为SCAR第41号报告发布,对现有南极地名的使用原则、专名和通名选择、地名命名程序和更名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该报告提出南极地名命名的核心原则是专名和通名的组合,在南极地区应是唯一的,即“一个地物一个地名”。同时,规范对各国提交的提案做了统一规定,指出提案信息应能充分和完整地识别出该地理实体,包括有关地名的完整信息、选择原因、命名原因及地理实体详细描述、地理坐标的精确位置,以及足够大比例尺的地图、图表、图像以显示其特征。在该文件中,同时明确了对于海底地名命名须遵循SCUFN现行的《海底地名命名标准》。

《海底地名命名标准》由IHO和IOC共同制定和颁布,其中包含了命名总则、专名和通名的命名原则、海底地名命名程序等。根据该标准专名采词的首要原则是名称效用,使用方便和具有适当的参照性,其次兼顾纪念名人或船只。在可能情况下,专名的选择应首先考虑与地理特征有关;也可以用来纪念发现和/或确定该地理实体范围的船只或其他运载工具、考察探险或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纪念某位名人;一般不用在世人的名字进行命名。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在世人的名字(最好用姓氏)命名时,此人必须是对海洋科学做出过杰出或重要贡献的人;相类似的地理实体群组可以采用某类集合名称命名;可采用形象化词语命名,尤其是形象特征明显的实体。对于南极海底地名命名,SCUFN特别规定,专名采词须考虑具有南极特色元素,如南极探险者、科考船、南极邻近特征地物、南极动植物等。

标准中定义的通名种类共计42种,从地理实体的所处深度、相对高度、沉积物厚度、起伏度(坡度)、宽度等具体指标,对地理实体进行分类分级命名,如海丘的分类分级界定即为清晰可辨的海底隆起区,形状一般不规则,从环绕其主体周围的最深等深线算起,顶部与周围地势起伏高差(相对高度)小于1000m。在292个南极海底地名中,涉及海山(群)、海丘(群)、海槽、海脊、海沟、海底峡谷(群)、海底高原等通名种类27种(表2),其中以海底峡谷(群)通名数量最多,共计55个,占比18.8%。

在专名方面,292个南极海底地名中,以人名作为专名命名的最多,共计132个,占比45.2%,其次是以邻近特征地物(包括岛屿名称、冰架名称、考察站点名称等)名称作为专名命名的共计63个,占比21.6%,以考察船名作为专名命名的共计32个,占比11.0%。这三种采词标准占全部南极海底地名命名的77.8%,专名采词统计如表3所示。

通过对国际南极海底地名命名情况分析发现,在通名命名方面,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国多以大型的海底地理实体为主,约占其命名总量的72.9%,如海底峡谷(群)、滩、海盆、海山(群)、断裂带、海槽等。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多是基于其调查区域,以中小型的海山、海丘、火山口的地理实体为主,如意大利Tergeste海底泥火山(长2.5km,宽1.5km)。在专名命名方面,各国均针对各自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适合本国的海底地名专名命名规则,例如美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在其命名标准中明确指出为海底地理实体选取专名时,首先应考虑与其想联系的地理要素特征,其次考虑用人、船只等名称进行命名。由于南极周边海域的特殊性,这些国家大部分使用对南极科学考察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名命名,如阿蒙森海、帕尔默海盆等,均是以人名命名的海底地理实体。而韩国、日本等国家在南极海域则是更多地采用了能反映本国传统文化的象形方式命名其发现的海底地理实体,如韩国2017年命名的金笠海山(Satgat Seamount)(图6),以一种韩国传统帽子象形的方式进行命名,既在国际上较容易获得认可,又彰显了国家传统文化。

4 我国的南极海底地名命名情况

我国于2011年着手开展海底地名命名工作,成立了中国地名委员会海底地名分委会,负责我国海底地名的汇总、审核、提交与发布。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SCUFN的各项活动,海底地名命名工作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中国代表以正式委员身份参与SCUFN提案审议、规则修订,成功承办了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第24次会议(SCFUN-24)。2013年7月,发布了《海底地名命名》(GB29432—2012)国家标准,对海底地理实体专名的命名原则、选词标准、命名要求等进行了规定。2017年,中国海底地名网站中英文版(www.ccufn.org.cn)上线,用于展示国际海底地名动态,提供海底地名命名标准、相关文献下载与GIS浏览等服务,其已成为我国开展海底地名工作的官方网站,向国内外展示我国海底地名成果的主要媒介。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72条海底地名提案被SCUFN收录。

在南极周边海域,由于我国南极科考开展多波束调查时间较晚,向SCUFN提交的关于南极海底地名提案也相对较少,迄今为止仅有3个位于南极半岛周边海域的海底地名提案被SCUFN收录,分别为珍珠海底峡谷群(44.8km×35km)、碧玉海底峡谷群(63.8km×36.9km)和长城海山(13.7km×7.8km)(分布图和三维地形图如图7所示),其专名的采词均选择邻近的我国长城站区的陆域相关地名。

5 结论

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可为南极科学研究和探索利用提供充足和准确的科学数据,全面提升南极地理信息保障能力和科技水平。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海底地形命名作为其彰显南极科学研究能力、强化南极海洋权益的手段。在国际上推广使用蕴含国家特色的南极地名,留下该地名与国家有关联的印象,对于体现国家文化传播力、科学研究能力和服务国际社会的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内外南极海底地名情况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的南极海底地名提案,无论在命名的尺度,还是在命名的数量上均与美国、德国、俄罗斯、新西兰等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开展持续性的南极相关海域勘测,制定完善的南极海底地名命名体系已迫在眉睫,基于以上分析,对我国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 在管理机制方面,由于我国早已成立中国地名委员会海底地名分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我国国际海底地名提案的编制、对外提交以及与其他相关国家的外事沟通等工作,建议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重点加强对他国在南极地名命名进展的动态跟踪与分析。

2. 在海底地形调查方面,南极半岛、普里兹湾、罗斯海是我国南极长城站、中山站、恩克斯堡岛新建站等科学考察站的邻近海域,阿蒙森海与宇航员海是南极海洋生物群落较为丰富的海域,建议在这些海域开展持续性的海底地形精细化测量,为深入研究南极冰架消长历史和动力状况、物理海洋建模、海洋生态评价与海底地名命名等提供基础海底环境资料。

3. 在海底地理实体识别技术研究方面,目前关于海底特征地理实体识别技术尚不完善,普遍存在自动化程度低,自适应差,作业周期长、强度大,精度和效率严重依赖技术人员的专业经验等问题。建议开展基于地理分类单元多波束海底地形特征点精确识别、提取和海底地形分类方法的研究,提高地理识别提取的自动化程度与效率。研究内容不仅可应用于南极海底地名命名,也可在国际大陆架划界、海洋油气资源勘探等领域发挥作用。

4. 在命名规则研究方面,把握中国委员在南极地理信息常设委员会担任联合主席以及在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担任评审委员的有利时机,深入了解各国在南极的海底地名命名规则,积极引领和推动委员会各项国际规则的制订修订;同时要结合国际规则,开展南极海底地名通名分类和定量化分级、专名分区规划、采词和渊源考释、规范化等研究工作,编制《南极地名信息与工作程序标准》《海底地名专题图编制要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向国内外推广。

5. 在海洋权益研究方面,深入研究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在维护和拓展南极海洋权益中的意义,包括南极条约体系适用范围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在南极地区的适用性等问题。为我国开展南极海底地理实体命名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确保我国南极海底地名命名工作有效规避政治风险。

6.在社会化服务方面,在中国海底地名网(www.ccufn.org.cn)上及时发布南极海底地名信息、地名命名提案、地名专著与图件图集等相关成果,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科学、详实的南极海底地名服务。

作者:孙毅,郭灿文,李艳雯,邢喆,樊妙,马永

来源:《极地研究》2023第1期

选稿:宋柄燃

编辑:黎淑琪

校对:计梦菲

审订:郑雨晴

责编:耿 曈

(由于版面内容有限,文章注释内容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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