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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概念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提升。

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

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非正常企业、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发票等情形存在涉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异常抵扣凭证。

案例一

义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21年1月份接受了9张来自安徽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0万元,该企业接收到发票之后进行申报抵扣。

后在2021年3月份,这家安徽企业存在涉税问题,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当月义乌市税务局便向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当月对这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对方的安徽企业无法联系,企业无法获取相关的进项发票。

案例二

义乌某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21年1月份接受了6张来自深圳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6.05万元,该企业接收到发票之后进行出口退税,退税款已到账。后在2021年5月份,这家深圳企业存在涉税问题,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当月义乌市税务局便向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当月对这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口退税款追回处理。

0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判定标准

03、异常抵扣凭证接收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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