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孩在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两名醉酒男子的骚扰想摸她,女孩将此事告诉父亲,父亲赶到时二话不说就将男子按倒在地上将其一顿暴打,事后男子报了警还将女孩父亲告上了法庭。
事发当天女孩晚上下班像平时一样走路回家,由于是晚上十点比较晚路上行人也很少,女孩一路都走得很急。
刘某和朋友喝得烂醉如泥,看到女孩从面前经过,女孩长相漂亮身材较好,于是心生邪念便主动跟女孩搭讪,两人用色眯眯的眼神盯着女孩看,可女孩根本不搭理对方继续走自己的路。
刘某和朋友见状马上开电动车拦住了女孩的去向,一个劲地叫美女并伸手想摸她,女孩被吓了一跳,感到很害怕一边哭一边连忙联系父亲,而刘某和其朋友更是污言秽语一直说个不停,调戏女孩,而女孩也一直不搭理对方,刘某和其朋友使出浑身解数都没能搭讪成功便想离开。
然而就在这时女孩父亲李某赶到,看到女儿被欺负蹲在地上嚎啕大哭,二话不说,就直接将刘某从电动车上拖下推倒在地上对其一顿暴打,随后刘某报了警同。
民警赶到现场时查看了监控视频,视频画面显示刘某和其朋友是骚扰调戏,无缘无故拦截女孩,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将其进行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而刘某被女孩父亲李某暴打一顿后,经过伤情鉴定其中有两根肋骨被打断,属于轻伤二级,要求李某必须赔偿还将其告上法庭,而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
随后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事情的起因都是因为刘某和其朋友无故阻拦调戏女孩引起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是过错方,而李某看到女儿被欺负才动手打人,对整件事情如实供述,并且认错态度良好,属于自首行为,应该做出从轻处罚。
随后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罪是否逮捕召开了听证会,经过三名听证员协商,刘某属于过错方,一致认为李某属于自首行为,初犯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处刑事处罚的必要,因此做出了不逮捕的决定。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和刘某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李某赔偿刘某三万元钱,刘某写下了谅解书并撤诉不再起诉李某。
有人说,女孩受欺负父亲保护女儿天经地义,有什么错?每一个父亲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这样做,这理应是正当防卫怎么就变成故意伤害罪?
还有人说父亲就不该赔偿三万元钱,像刘某这种行为就该打,没把他打残就算好的了。
一、父亲看到自己宝贝女儿被别人欺负,心里气不打一处来,将对方一顿暴打,理论上来说没有错,任何一位父亲遇到这种事应该都会这样做,道理是没错但是却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到10日拘留,并处200元到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刘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也就是说,李某不仅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要赔偿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好在李某和刘某双方达成和解,李某赔偿刘某三万元作为医疗费,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李某。
二、刘某当街骚扰调戏女孩,这种行为可定义为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刘某动手调戏女孩,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十日拘留。
女孩当街被两名男子骚扰调戏,你有什么想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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