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公证文选

问题

当事人因向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需要对已经签署过的合同申办公证。

请问

比小格,女,5年家政经验。

1、是否可以对已签署的合同办理公证?

2、如果可以办理公证,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公证方式,通常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从以上条文来看,合同遵循自愿原则,公证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公证申请的范围,对已经签署的合同可以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方式对处于不同阶段的合同进行公证。

对已经签署的合同,当事人因各种目的需要申请公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签署合同后办理公证,也可以按照对《确认协议》进行公证的方式处理。《确认协议》作为证明对象,已经签署的合同作为《确认协议》的附件。《确认协议》的内容请参见附件。关于确认协议证明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下列事宜:

对当事人办证目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办证目的合法合理的,可以采用《确认协议》证明形式进行处理。例如有些当事人为嗣后办理有关行政登记需要对公证书办理公证的,其目的合法合理。如果当事人的公证目的不法或不合理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办理。办理目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办人员应当进行个案把握。

公证机构对已经签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具有审查义务。以《确认协议》形式进行公证,并不能免除公证员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已经签署的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必须按照合同公证的审查标准进行公证。

确认人与合同的签署人应当一致。在合同签署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必须是原合同签署人来进行确认。在合同签署人为公司等组织的情况下,必须是该公司来进行确认,公司委派的人员必须有公司关于授权他确认合同的权限。

确认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合同签署时的相关情况和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确认协议对既往相关法律行为和事实的确认,具有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确认协议作为一个新的意思表示,具有补强以往意思表示的功能。在起草确认协议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关注合同是否已经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做补充协议。

不建议采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形式对已经签署的合同进行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属于认证事项而非实质审查事项,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采用这种方式。

已经签署的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或瑕疵的处理。经审查发现已经签署的合同存在问题或瑕疵的,如果该问题或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可以按《公证程序规则》第34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该问题属于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当事人不修改的,应当拒绝办理。

附件

确认协议[注1]

确认人:甲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

为使合同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注2],确认人谨在公证员面前确认如下内容: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市(县)签署了《XXXX协议》(附后)。上述时间、地点属实,双方(双方代表)均有签约主体资格和完全权限。[注3]

2、上述《XXXX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没有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

3、上述《XXXX协议》自签署以来没有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等情形,依然属于有效协议,甲乙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该协议。

4、双方确认目前该协议的履约情况是:XXXXXX[注4]

5、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上述协议进行了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该补充协议构成该协议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确认是双方在知晓确认的法律后果下所自愿作出的,双方愿意承担因确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上述确认内容如有虚假,双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确认协议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持X份,公证处存档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注:

1、本格式适用于当事人对已经签署的合同进行确认,是双方(多方)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确认。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确认的,建议采用《声明书》形式进行公证。

2、当事人对相关文书进行确认,一般有特殊的原因,建议在此进行详细记载。

3、在实践中,确认人如系公司,但授权确认人并非原合同的签署人的,表述可以相应调整为:XX公司的授权代理人XX确认,《XXXX协议》上的“XX公司”的印章确系该公司所盖,上面“XXX”签字确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所签。

4、本部分内容可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