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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象吗?一女子竟然把自己强奸了。

自己强奸自己,听上去是不是很荒谬?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人却真正的实现了自我强奸。

事情发生在某高校当中。

学生A某被娇生惯养长大,从小到大嚣张跋扈,只要他人对自己有一点不顺从,便会心生怨恨,甚至给对方使绊子。

高中住校后,脱离了家庭束缚的A某,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某天同寝室的B某与其因为琐事发生了一些争执,A某便怀恨在心,想通过非常手段一结心头之恨。

C某被高额“佣金”蒙蔽双眼,爽快答应下来,并在约定好的日子来到女生寝室。

谁知,B某当晚因为私人原因没有回到寝室休息。

C某潜入女寝后发现只有一名女生(A某)在休息,于是将其认为是B某,对其实施了强奸。

由于A某被行凶者C某错认为是B某,遭受强奸的A某随即便报了警。

就这样,A某在自己布置的局里成了受害者,也创造了“自己强奸自己”的乌龙案件。

以上案件,到底算不算犯法?

人们生活中总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案件。

比如某人雇人行凶,结果行凶者找错了对象,雇佣者拒不支付尾款;再比如小偷本想顺手牵羊随便偷点,结果却误打误撞顺走了天价首饰,获刑10年。

而上述案件当中,也存在“搞错了”的情况。

行凶者C某对女生寝室环境不熟悉,并且没有明确受害人长相,致使A某被错认为B某遭到强奸。

那么回到案件本身,A某犯法了吗?事后报警又算不算自首呢?

此案件一经公布,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有些网友认为,案件中的A某是作茧自缚,雇佣并指使C某的行为已经涉及犯罪。

而有些人认为,A某并不具备强奸他人的能力。

身为受害者,已经得到了惩罚,应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受害还被判刑有失公允。

究竟该如何判断A某的行为呢?还要从犯罪的本质说起。

犯罪一般指的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犯罪者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属于犯罪。

而法益,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社会层面、国家层面以及他人层面,而不包括自身层面利益。

此案件中,A某虽然雇人行凶,但事实上却成为了受害者,本质上属于侵犯自身利益。

再加上自己强奸自己缺乏合理性,犯罪事实与主张认知不一致,因此该角度上A某主观不构成犯罪。

但考虑到A某的本意在于雇凶强奸他人,具有一定的恶意报复性质,并且C某确确实实对受害者实施了强奸。

所以A某构成强奸预备教唆,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其次,A某与C某在本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

B某逃过此劫纯属偶然,A某本意在于对B某实施强奸,但未能成功能,主观上具有危害性,可被归类于强奸未遂范畴。

再来看实施犯罪的C某这边,他虽然将A某被错认为是B某实施犯罪,但C某本质上完成了强奸行为。

法律上对强奸的定义很明确,只要违背他人真实意愿,通过暴利、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都属于强奸行为。

C某在案件中的行为符合强奸特征,即便他把实施犯罪的对象“搞错了”,也不能改变其强奸他人的事实,因此构成强奸既遂。

至于A某是否属于自首,有说法认为,从人道主义角度,一般主张强奸未遂和自首。

强奸罪属于严重犯罪,刑期3年起步,这对于一个涉世未深的女高中生来说难免对其未来造成影响。

而A某在受到强奸之后,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犯罪者C某落入法网。

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实现了对犯罪人员的指认。

如果A某报案后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的全部细节,动机真诚,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就属于自首行为。

后续案件审理,法院会根据A某供述的案件事实、投案动机等细节,对其罪行从轻量刑。

需要提醒的是,在各类性侵犯案件当中,女性总是被天然认为是弱势方、受害者。

但实际上,女性同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犯。

就“强奸自己”案件来讲,A某虽然不具备实施强奸的能力,不能成为强奸行为人,但雇人行凶的方式同样构成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只要女性本身对他人抱有恶意,主观上伙同他人实施强奸,并造成恶劣影响,同样属于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站在B某的角度来看,她虽躲过了被侵害的命运,但生活中不免一些像A某和C某这样心怀恶意的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性侵害行为伤害着他人。

不只是强奸行为,性侵害可通过多种形式呈现,不少人深受其害却不自知。

性侵害的多种形式

性侵害一般指侵害者以暴利、威胁、权力压制、金钱诱惑、言语诱骗等方式,对受害者实施有关“性”的侵犯或暗示行为。

此类行为的形式包括言语骚扰、肢体接触、心里压迫等。

由于侵害者实施侵害的方式各有不同,性侵害通常被分为这几大类型。

1、暴力型

在该类性侵害行为过程中,侵害者往往会通过语言恐吓、凶器威胁、拳脚相加等方式,逼迫受害者就范。

受害者可能会遭遇调戏、威胁、强奸,身心各方面均会受到严重打击。

暴力型性侵害往往具有一定的群体属性。

一些不法分子会聚集在一起,对单个或少数人实施纠缠,最终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

其次,该类型案件当中,由于人数众多,犯罪者各怀鬼胎,时常因为分配不均等细节因素心生攀比,最终导致围殴、人员伤亡的发生。

也就是说,此类型案件,易演变成其他恶性事件。

2、灰色型

该类型性侵害带有一定的模糊色彩,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比如朋友、邻居、同学、长辈等,因为受害者对侵害者过分熟悉,生活中疏于防范,所以容易发生侵害事件。

这类潜在侵犯者,往往会采用模糊对方意识、混淆认知的方式,达到自己的变态目的。

比如给受害者灌酒,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侵犯,亦或是下药让对方失去意识,在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实施侵犯。

而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出于对个人名声、家庭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不敢揭发对方的罪行,心理上会承受巨大的压力。

3、诱骗型

这类性侵害多发生在独自出行的未成年人身上,和诱拐儿童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犯罪者会利用孩子天真、单纯的内心,通过简单的方式将孩子拐走。

一颗糖、一个新潮玩具都可能成为诱骗孩子的由头。

有些人甚至会提前踩点,在孩子父母外出时,以邻居的身份谎称自己没带钥匙,请求进入孩子家中。

由于孩子们在这方面上的防范能力往往很弱,一旦犯罪者得手,后续会发生什么可想而知。

但无论是身体损伤还是造成心理阴影,对于孩子的成长都非常不利。

韩国轰动一时的“素媛案”,回顾案情也具有一定的诱骗性质。

犯罪者利用孩子善良的心骗取信任,并对其实施了惨无人道的侵害。

据了解,案件受害者遭受了严重伤害,身体多种功能永久丧失,一辈子都要带着尿袋生活。

所以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坏人从来不会在乎孩子还小就不对其实施犯罪。

4、骚扰型

这类性侵害大多比较隐蔽,会在性方面上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比如公交、地铁上的“咸猪手”,侵害者会在人多的环境下掩饰自己的不法行为。

先刻意制造与他人靠近的机会,借机接触他人腰部、臀部、胸部等特殊部位。

或者不分场合、无视人流量,对身边的人实施有意识的触碰。

亦或是在公共场合无差别暴露下体,向身边的人实施言语挑逗侮辱、用下流行为调戏等,均属于骚扰型性侵害。

部分极端分子,反复寻衅滋事不能得逞,甚至有可能上升成暴力型性侵害事件。

5、威逼利诱型

这种类型的侵犯多发生在双方地位悬殊、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

像上下级、师生、医患之间,都有可能发生此类性侵害事件。

部分侵害者手握权利,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他人实施侵害。

比如上级对下级具备业务分配权,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会利用权利诱惑或威胁下属就范。

为了进一步实施侵犯,侵犯者还可能设计陷害受害者,侵犯者手握把柄,受害者则进一步失去了主动权。

如果侵害者再用权利手段加以要挟,受害者就会彻底沦为侵害者的泄欲工具,对其身心健康、正常生活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降低此类案件发生率,预防工作该怎么做?

1、提高安全意识

即便在当代这个“性话题”相对开放的时代,仍有很多家长认为孩子不应该过早接触到此类话题,觉得这些内容污秽不堪。

殊不知,如果孩子没有及时接触此类知识,未来遭遇危险时,是很难做出反应的。

一旦孩子丧失了自救能力,犯罪者就会轻易得手,后续孩子不免会受到伤害。

到时家长们再想治愈这些伤痛,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建议家长从家庭内部对孩子进行科学合理的性教育,根据孩子的认知能力,选择合适的内容让孩子了解。

与此同时要提高孩子的保护意识,对拐卖、侵害等犯罪行为形成一定的认知。

2、创造高质量环境

孩子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是环境不佳导致的。

如果孩子成长中没有被正确对待,长期缺乏关注,孩子在面对陌生人突如其来的关心、爱护时,就会受其迷惑。

建议家庭、学校甚至是社会,对孩子的成长多加重视,尽可能创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环境。

孩子内心充实,懂的被爱、被关注的感觉,在面对陌生人时,基本的判断能力就会发挥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害事件的发生。

3、加大打击力度

不少犯罪者愿意铤而走险,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犯罪成本低,且某些情况下不容易被揭发。

要知道,性侵害的定罪需要证据支持,如果缺乏证据,侵害者就不能被绳之以法。

除此之外,“被害者有罪论”这种特殊言论的存在,也影响着受害者鼓起勇气揭发犯罪者的罪行。

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必须提高重视,大力进行正向宣传,为受害者创造相对安全的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者的打击力度,犯罪成本提高,某些时候能变相降低犯罪者的犯罪意愿,继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总结

“强奸自己”案看似荒谬,实则真实存在。

案件中的教唆者虽然成了强奸案的受害人,但本质上具备强奸他人的意愿,与实施强奸者危害性相同,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这类“自食其果”的乌龙案件外,生活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性侵害案件。

其中包括诱骗型、暴力型、骚扰型、灰色型以及威逼利诱型多种形式,任意一种都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损伤。

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还请从孩子抓起,积极引导其接触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学校层面也应该加强保护,创造优质环境。

国家方面,则要对此类案件加强管理和审判力度,用法律的威慑力制止侵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