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不易,麻烦您在观看之前点个“关注”,可以每天及时看到其他的法律案件分析!

若准确认定此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必须紧密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正确理解和适用诈骗罪处分行为在主客观两方面的理论分析。

案件摘要

从而非法获取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应支付的货款或价款,共计7792.49元。

2019年3月1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宁德市蕉城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公开庭审。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已经达到诈骗罪处罚标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

案件分析

偷换二维码案定性的分歧在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如何认定罪名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犯罪结构、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认定。

以此区分两罪的认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而通过上文针对诈骗罪认定最关键的处分行为的分析。

偷换二维码行为到底是否具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的客观对象又如何界定以及顾客转移财产时是否具备处分意识,这一系列问题都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性要素,也是最终应定何罪的根本所在。

尽管本案法院判决李某偷换二维码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将偷换二维码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判决,认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具有秘密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首先,从定罪量刑的逻辑上来讲,单纯认为偷换二维码行为是趁人不注意秘密情形下进行的,就认为行为人是通过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观点并不妥当。

一方面,在盗窃罪中,虽然盗窃罪对客观方面表现有秘密窃取这一论述,但是并不能全然概括其中。

另外,秘密性这一特点,也并不仅仅是盗窃罪独有,在案件中定性中争议较大的诈骗罪客观方面同样也可能具有这一外化特征。

通说观点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其中,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作案从而达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效果是常见的作案手段与方式。

其次,在盗窃罪中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利用他人无法发觉或不能预见的方法转移占有他人财物。

在行为结构中,关键点在于转移占有这一动作是盗窃实行行为,该行为具有秘密性,而不是在行为过程中准备环节或事后环节流转上的秘密性。

在二维码替换案中,行为人李某采用店家和顾客都不易察觉的方式替换了二维码,从本质上讲,只是行为人在盗窃的预备行为上具有秘密性,而我们真正需要考量的实际上是二维码替换之后的直接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

即案件中顾客向店家实行的转账支付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很显然,这一支付行为并没有什么秘密性可言,而预备行为具有的秘密性也不能上升到整个实行行为都具有秘密性,因此不能完全代表该实行行为的本质,也就难称其具有秘密性。

准确认定行为人行为性质、正确定罪量刑是刑法规制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对“李某诈骗案”的介绍和分析,得出本案分歧观点在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之上,而争议焦点亦是区分罪间界限的关键——处分行为的认定。

通过对当前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应当以持有转移说的观点来认定。

只有主客观相统一,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处分行为。

通过法学理论的分析并结合本文案例,偷换二维码行为中,行为人替换二维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而顾客则是受骗者,顾客因误以为该二维码为商家收款码这种错误认识,自主处分了自己财产,而最终商家遭受到了应收账款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损失。

这种行为可以通过诈骗罪中新类型的三角诈骗进行分析和法律规制。因此,未来区分此类行为之时,应当从基本的犯罪行为构成出发,着重分析处分行为的认定,找出本质特征,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把实践与刑法理论相结合。

刑法理论探讨是对法学理论进步的一种推动,但司法实践中统一的审判标准和认定结论,是法律规定和实施的原则和目标。明确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准确认定诈骗罪的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