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适当地用教鞭、戒尺惩戒学生违法吗?以前的家长觉得只要别打的厉害了,该修理就要修理。但近些年,随着社会进展、法治进步和教育观念的转变,不少教师因为“棍棒教育”被处分、丢工作,甚至面临受到治安处罚。

教师惩戒学生失当,需要用治安治理处罚法评价吗?

近期,贵州一名小学老师韩某因为用教鞭打了学生赵某几下,被当地教育局行政记过和党内严峻警告。经鉴定学生受轻微伤,该老师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

教师韩某对公安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在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她认为就算教师履职不当也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罚,而不应当由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治安法律规范调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韩某系教师,担任该校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14日上午,该班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某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某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某将赵某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

下午放学,家长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觉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某向赵某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

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托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经鉴定,赵某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红花岗分局经调查核实等程序并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原告书面申辩后,作出遵公(迎)行罚决字[2019]1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韩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韩某不服公安的处理结果,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给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某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原告韩某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损害的有意。其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治安治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治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治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本案中,韩某对学生赵某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治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及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本案中,韩某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损害有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法》对原告韩某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作出的遵公(迎)行罚决字[2019]1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遵市公行复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确认:老师体罚学生不归治安治理处罚法调整,不能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