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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藏了一个视频,本来想留着,结果刚刚一刷,下架了。

你说这么正能量的视频怎么就下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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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银川市贺兰县富兴街派出所。

2026年5月7日,富兴街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带队迅速查清了事实。摊贩李某安在次日晚被抓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凌晨出警回来的杨副所长,路过后院时停住了脚步。“人进去了,这一车水果怎么办?等几天后出来,怕是全烂在车里了。”

杨副所长掏出手机,在工作群发了一条消息:

@所有人,嫌疑人马上要被拘留了,这一车水果等他回来就放坏了,大家有没有人想要水果的,帮忙给消化点。

民警将李苹安带至院内,开始组织大家购买水果。民警们你三斤、我五斤,没有讨价还价,只有扫码付款的“滴滴”声。

很快,一车水果被抢购一空。

李苹安对着民警深深鞠了一躬:“我犯了错,接受处罚是应该的。没想到民辅警还替我想着这些水果,真的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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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不通,评论区满满都是正能量的视频怎么就下架呢?

就我从法律专业人士来看,派出所这个做法当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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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毕竟他的水果是鲜活物品,很容易腐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人进去被拘留,水果没有人管,完全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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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案民警购买违法行为人水果完全违法

关于违法人合法的水果,从物权角度他本人享有完全所有权,自然人有权自由处分,而不是在被关押前急急忙忙卖掉。

参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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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派出所的做法似乎很人性化,但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而且放着现行有效的的暂缓执行措施不用,偏偏要自己人买下,这真的让人想不通。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