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监督机构,指营利法人中监督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会司,监事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本条规定:
设立监督机构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营利法人设立监督机构的,其三方面职权为:检查法人财务;对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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