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线上行政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四川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康定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某农业发展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成功入选。
· 基本案情
2021年l2月2日,甘孜州某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委托代理机构对某县农用物资采购项目进行网上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企业的产品货物来源于小微企业的能享有10%的价格折扣优惠,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某农业科技公司参与投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后中标的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得到价格优惠的情况下中标。未中标的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服,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该中标农业公司提供的声明函中个别制造商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声明为虚假声明,且个别制造商名称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代理机构经过核查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但该公司对答复不服,向某县财政局投诉。某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经依法核查后,认定某农业科技公司声明属实,未提供虚假材料,遂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驳回该投诉。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该公司仍不服,诉至康定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重作。
· 裁判结果
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本案的实质争议是中标单位是否因虚假声明、提供虚假材料而中标。县财政局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相关公司提供的合同等资料,确认某农业科技公司并无虚假声明,未提供虚假材料,且在未享受10%价格折扣优惠的情况下中标。某农业发展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有虚假的情形,故其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县财政局对投诉人提出的所有质疑进行逐项核实,一一答复表态,最后决定驳回某农业发展公司投诉,某县政府行政复议维持该决定均无不当。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基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特殊性,相较于市场民事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本案中标公司在未得到小微企业10%价格折扣优惠的情况下中标,对于未中标企业的质疑,某县财政局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驳回投诉的行为合法。康定市人民法院对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的行为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秩序。
四川法院近五年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杨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陈某某诉某大学退学决定案
案例四:某中医康复医院诉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张某某诉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登记案
案例六:王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
案例七:某农业发展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案例九:李某1、李某2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
案例十: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某旅游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来源/ 甘孜政法
编辑/ 仁多肯布
责编/ 宋雪华
审核/ 贺文怡
监制/ 谭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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