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村小组长林栋脾气倔强,召开村民大会时骂骂咧咧,村主任王强出言制止,林栋怒骂王强“人渣”!王强报警后,林栋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罚款500元,其不服处罚决定,先后经历行政复议和一审、二审,最终结局如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3项,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核心,其所作决议和村民利益息息相关,有时难免会招致非议,甚至因此产生矛盾,本案即是如此,一次简单的口角,竟牵扯出公安局、县政府,并闹至中级法院。

2020年3月26日下午14时,光山县某村委会召开村干部考评会议,作为全村的大活动,村干部、各村民组长、党员代表都来参会,会场共有20余人。

林栋作为村委会下属的村民组长,自然也在参会之列,村主任王强则是会议的主持人,人员到齐后,一切照常进行,王强准备开会。

谁料,林栋到达会议现场后,在大厅内大声喧哗,对村干部表达不满,并且嘴里骂骂咧咧、口吐芬芳,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王强作为村主任,觉得十分刺耳。

王强认为,自己作为“村干部”中的“老大”,对此行为不能坐视不管,于是王强出言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林栋直斥王强为“人渣”!

双方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在大会现场吵得不可开交,但在众人劝解下,两人还是保持了理智,没有大打出手,会议照常进行。

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可万万没想到,林栋骂人的这一幕,居然被人录下视频,王强随后报警,鉴于双方身份特殊,警方十分重视。

县公安局立案后,调阅了相关视频,并询问现场人员,最终以侮辱他人为由,对林栋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林栋当即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林栋认为,自己的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县公安局如此判罚过重,给予自己警告教育即可。

县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林栋的行为,只是发泄心中不满,尚且不构成侮辱他人,且公安局的判罚,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经行政复议后,决定撤销处罚!

可这样的结果,让王强很不满意,于是他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王强认为,林栋当着20多人的面辱骂自己,此种行为不属于发泄不满,而属于公然侮辱,现场人证物证俱在,不处罚不足以正法纪。

对此,林栋有不同意见,他提出3点抗辩:

一是视频为王强亲戚拍摄,并没有记录全过程,有断章取义之嫌,自己是说了一句“人渣”,但王强也骂了自己“村霸”,故双方应该扯平。如果要以“公然侮辱”处罚自己,也必须处罚王强!

二是“人渣”不能算作侮辱,只是对王强工作不满意,应认为是对村主任的批判,且除了这一句,并没有其他骂人的话!

三是行为显著轻微,双方争吵时间很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公安局给予拘留处理,处罚过重。

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事情发展到这个阶段,已经从简单的争吵,上升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公安局的判罚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林栋主张王强辱骂自己“村霸”,需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经法院调查,林栋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事,故他的第一点抗辩站不住脚。

其次,“人渣”这个词,从社会公众认知理解,具有明显的侮辱意味,林栋所谓的“人渣”不算侮辱,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

最后,关键在于公安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公然侮辱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理,林栋在20多人面前当众辱骂,认定为公然侮辱毫无疑问,但现在的争议是情节。

注意,在认定为情节较重的前提下,最高只能给予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也就是说,林栋只因为一句“人渣”,被警方给予顶格处理!这也正是林栋不服之处。

那么,什么情况才能认定为情节较重呢?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2)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相关证据,林栋于2014年,曾因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在,他又对村主任进行侮辱,属于“情节较重”。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林栋构成“公然侮辱”,且属于“情节较重”,公安机关的处罚有法可依,故判决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法院认可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林栋因受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县政府和林栋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林栋还是未能逃过处罚!骂人虽然较为常见,但一定要注意时机、场合,否则需要自负后果,此事也告诫我们,日常生活一定要互相尊重,小心祸从口出。只因一句“人渣”,就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你认为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