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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1年,王刚因肝病不幸去世,年仅40岁,留下妻子张梅和年幼的儿子王浩。

当时,他的父母——王建国、李秀英尚健在,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未对王刚名下的一号房屋(婚后与张梅共同购买)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王刚去世时,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 配偶张梅

✅ 儿子王浩

✅ 父亲王建国

✅ 母亲李秀英

四人各占1/4份额。

但由于老人年迈、家庭关系尚可,这套房子一直由张梅母子居住使用,遗产也未实际分割。

此后近20年,张梅独自抚养儿子,并长期照料公婆:

每周买菜送饭、打扫卫生;

老人生病时第一时间送医陪护;

虽未同住,却风雨无阻,尽心尽力。

然而命运再次打击这个家庭——

父亲王建国于2006年去世,母亲李秀英于2020年离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

这时,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启动了:“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

王建国、李秀英生前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儿子王刚的房产份额,

他们在去世后,本应继承的那部分(合计50%中的1/2,即25%)自动转移给了他们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而他们唯一的在世子女,就是王刚的哥哥——王强。

于是,2022年,王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继承一号房屋25%的产权份额。”

张梅和王浩坚决反对:

“你弟弟临终前亲口说‘所有财产都给我儿子’!而且我妈照顾公婆20年,你多年不闻不问,凭什么分房?”

更关键的是——在此前另案中,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张梅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焦点由此聚焦三大问题:

王刚的“临终一句话”是否构成有效口头遗嘱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梅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王强还能否通过“转继承”获得份额?

�� 法院这样认定:

一、口头遗嘱无效!

张梅母子称,王刚在进抢救室前对几位亲戚说:“我死后,所有财产都给我儿子王浩。”

但法院查明:

证人均为张梅亲属,有利害关系;

王刚患的是慢性肝病,病情逐步恶化,不属于“突发危急”情形;

无医生、护士、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

证人陈述矛盾(有人称“说完话很久才进抢救室”)。

→ 不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关于口头遗嘱的严格要件,不予采信。

二、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虽登记在王刚一人名下,但系婚后购买,无特别约定,

→ 50%归张梅个人所有,仅50%属于王刚遗产。

三、王强有权通过“转继承”获得份额!

王刚遗产(50%)由四人法定继承:张梅、王浩、王建国、李秀英,各占12.5%。

王建国、李秀英去世后,其各自12.5%份额转由其唯一继承人王强继承,合计25%。

同时,因张梅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不仅以配偶身份继承,还以“儿媳”身份参与公婆遗产分配,权益已充分保障。

✅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归张梅(50%) + 王浩(50%)按份共有;

王浩向王强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按双方确认的180万元总价 × 25%);

驳回“口头遗嘱有效”“王强丧失继承权”等全部抗辩。

�� 律师三大提醒:

“临终托付”≠法律遗嘱!

口头遗嘱仅限突发危急、无法书写的情形,且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慢性病、有准备时间者,务必立书面或录音遗嘱。

丧偶儿媳尽孝,法律看得见!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民法典》对传统孝道的制度性肯定。

“转继承”常被忽略,却是争产关键!

父母未分割子女遗产就去世,其应得份额会自动转给其他子女,切勿以为“人死了就没了”。

法律不否定亲情,但更尊重程序与证据。

默默付出值得敬佩,但若想守住权益,还需法律护航。

如果您正面临:

“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孙辈能否代位?”

“叔叔/姑姑去世,伯父/舅舅能否转继承?”

“口头遗嘱被质疑,如何自证效力?”

“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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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