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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留公证遗嘱:老宅归长子!
拆迁后换两套房,两位丧偶儿媳带着孙女起诉:“我们尽了孝,应分房产!”
长子拿出村委会见证的协议:“一号房归我,二号房归三个妹妹!”
法院最终判决:丧偶儿媳不享有继承权;一号房屋归长子赵刚,二号房屋由三位女儿均分;银行存款依法定继承分割。
——亲情可贵,但法律只认“主要赡养”!

故事要从2004年说起

赵建国与钱秀英夫妇在村中获批宅基地,亲手建起平房五间。他们育有六名子女:长子赵刚、次子赵鹏、三子赵强、长女赵梅、次女赵兰、三女赵芳。

次子赵鹏与妻子李梅婚后育有一女赵雪;三子赵强与妻子王静婚后育有一女赵雨。1999年,赵鹏因病去世;2001年,赵强意外离世。

2004年11月,赵建国、钱秀英分别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一致:

“我们名下的老宅,属于我个人的份额,死后由长子赵刚继承。”

2009年,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老宅被纳入腾退范围。赵建国与甲单位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用补偿款购买两套安置房:

一号房屋(83.98平方米)

二号房屋(83.98平方米)

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此后,赵刚一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并承担房屋装修、家具购置、水电燃气及大部分医疗费用。2015年,在旧宫一村村委会四名干部现场见证下,赵建国、钱秀英与四个在世子女签署《赡养老人协议》,明确约定:

“老人百年后,一号房屋归赵刚所有,二号房屋由赵梅、赵兰、赵芳三人共同继承。”

2017年钱秀英去世,2020年赵建国离世。

不久后,赵雨、王静、赵雪、李梅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一号、二号房屋;

分割赵建国、钱秀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7,487.94元;

确认王静、李梅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赵刚坚决反对:“有公证遗嘱,又有家庭协议,房子早有安排!她们只是偶尔帮忙,根本谈不上‘主要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拆迁利益属于遗嘱范围。
老宅系赵建国、钱秀英婚后自建,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公证遗嘱将各自份额指定由赵刚继承,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
虽然老宅已被拆除,但一号、二号房屋系用拆迁补偿款直接购置,属于原物的替代性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效力自然延续至拆迁所得财产。因此,两套房屋本应全部由赵刚继承。

第二,《赡养老人协议》构成对遗嘱的有效变更。
该协议由赵建国、钱秀英捺印确认,赵刚、赵梅、赵兰、赵芳签字认可,并有村委会四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
协议明确将二号房屋分配给三位女儿,系赵刚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家庭内部协商结果,按协议内容分割房产。

第三,王静、李梅未被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人虽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保姆证言等证据,但经查:

转账款项实际由赵芳统一收取后用于支付护工费用;

保姆仅在轮值期间短期照料,并非长期专职护理;

赵建国、钱秀英晚年长期与赵刚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大额医疗支出均由赵刚承担。
法院认为,二人确有赡养行为,但未达到“主要”程度,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关于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第四,银行存款未被遗嘱或协议覆盖,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由于遗嘱及《赡养老人协议》均未涉及存款分配,该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办理。
赵鹏、赵强先于父母去世,其应继份额由女儿赵雪、赵雨代位继承。
最终,六位继承人(赵刚、赵雪、赵雨、赵梅、赵兰、赵芳)平均分割存款。赵刚在父母去世后支取的部分款项,需向其余五人各返还43,990元。

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由赵刚继承;
二、二号房屋由赵梅、赵兰、赵芳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三、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雪、赵雨、赵梅、赵兰、赵芳各支付43,990元;
四、赵建国、钱秀英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由六位继承人各继承六分之一;
五、驳回王静、李梅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公证遗嘱效力极强,拆迁利益自动纳入继承范围。
老房灭失不等于遗嘱失效,只要未被新遗嘱撤销,其效力可及于补偿款、安置房等替代财产。

“尽了赡养义务”不等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判断标准包括: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是否承担主要生活及医疗费用、是否提供持续性照料。偶尔探望或小额资助难以构成“主要”。

家庭内部协议可变更遗嘱,但需全体相关继承人签字确认。
若有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见证,更能增强协议证明力,避免后续争议。

此类案件涉及宅基地、拆迁政策、继承顺位、赡养认定等多重法律问题,证据繁杂、专业性强。建议在立遗嘱、签协议或发生纠纷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亲情破裂、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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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