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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赵某与现任妻子刘某系再婚夫妻,赵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小赵,刘某带儿子小陈与赵某共同生活。赵某母亲高龄在世,是本案法定继承人。

婚内,赵某母亲将一号房屋公证赠与赵某,后续房屋登记为赵某、刘某夫妻共同共有。2012年,赵某确诊脑部重病,术后身体、精神状态较差,存在意识、行动障碍。

患病期间,刘某全程照料赵某生活起居、筹措治疗费用。为保障妻子日后生活,赵某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订立合法代书遗嘱,明确:自己名下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去世后由妻子刘某单独继承。同时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登记至刘某个人名下。

2013年,赵某因病去世。此后刘某将一号房屋对外出租,独自收取租金。

赵某母亲、女儿小赵、儿子小陈得知遗嘱内容后,坚决不同意房屋由刘某一人继承,诉至法院,要求法定分割房屋、多年租金收益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款项。

原告方主张:赵某立遗嘱时重病缠身、意识不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所有遗产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平分。

被告刘某辩称:遗嘱是赵某真实意愿,自己全程照顾重病丈夫,理应按照遗嘱继承全部房屋权益,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最终判决】

1、赵某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全部归刘某继承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

2、遗嘱未给未成年、无收入的女儿小赵保留遗产份额,判令刘某向小赵补偿5万元生活补助;

【核心裁判理由】

1、遗嘱形式合法,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案涉代书遗嘱有完整见证流程、现场视频、医院精神状态证明,手续齐全、形式合规。原告提交的病历均为立遗嘱前后间隔较远的记录,无法证明立遗嘱当日赵某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逝者已离世,无法回溯鉴定既往行为能力,原告举证不足,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2、继子形成抚养关系,属于合法继承人

刘某与赵某再婚时,其儿子小陈尚未成年,日常抚养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与赵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属于赵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割。

3、遗嘱自由有限制,未成年子女享有“必留份”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赵某立遗嘱及去世时,女儿小赵尚未成年、无独立收入,属于法定需要保障的继承人。即便遗嘱约定房屋全部归配偶,也必须为未成年子女预留生活补助,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补偿5万元。

【律师普法】

1、重病期间立遗嘱,满足条件依然有效

只要立遗嘱时有见证、有清晰意识证明、流程合规,即便身患重病,遗嘱依然合法有效,不会因患病直接作废。

2、遗嘱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必留份是强制规定

无论遗嘱如何约定,都必须为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配偶保留必要遗产,否则遗嘱部分受限,需补足对应份额。

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再婚家庭中,未成年继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母抚养照料,依法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

4、否定遗嘱效力,举证难度极大

想要主张立遗嘱人意识不清、遗嘱虚假,必须提供立遗嘱当场的医疗、视频、文字证据,单纯凭借过往病历,基本无法推翻合法遗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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