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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陈女士曾是关系密切的朋友。2015 年,两人合伙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陈女士名下。

刘先生主张是借名买房,自己负责还月供;后来房价上涨,双方协商各占 50% 份额,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证明》。

此后,刘先生先后向陈女士转账4 笔共计 25 万元,有的说是补房款,有的说是装修款。

后来双方闹翻,刘先生起诉确认享有50% 产权,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房屋确认为双方各占一半。

拿到份额后,刘先生再次起诉,称:

这 25 万在上一个案子里没被认定为购房款,属于不当得利,你必须还给我!

陈女士则认为:

这 25 万本来就是房款和房屋相关费用,你已经拿到 50% 产权,凭什么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25 万元不予返还。

【裁判核心理由】

双方均认可这 25 万元与一号房屋有关

刘先生主张是补房款,陈女士也认可是购房相关支出,不属于无依据的不当得利。

刘先生已经依据协议取得 50% 房屋产权

生效判决已确认刘先生享有一半产权,其出资目的已经实现,无权再要求退款。

多次诉讼中款项性质已查清

在前序确权官司中,法院已对双方出资、流水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不属于新的独立债权债务。

【律师重要提醒】

合伙买房、借名买房,每一笔钱都要写清用途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协议内容,都能决定钱的性质。

已经拿到房屋份额,再想往回要钱极难被支持

出资对应的是产权,产权到手,出资一般不予返还。

同一笔钱不要在不同官司里反复变换说法

前后主张不一致,法院不仅不支持,还可能影响诚信认定。

只要双方都认可钱是用于房子,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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