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周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再婚,育有一子小周。王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是小李,周先生待他如亲人。
2015 年,周先生夫妇看中一号别墅,周先生称自己和妻子已有房产,没有购房指标,儿子小周年纪太小不能登记,便商量借用继子小李的名义买房,等小周成年后再过户回来。
房屋总价 705 万,首付款和贷款均从王女士账户支出,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
周先生主张:房屋是自己和妻子实际出资、装修、管理、使用,只是借名登记。
后来周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出现矛盾,周先生要求小李将别墅过户到自己和王女士名下,小李、王女士均不认可。
小李辩称:房屋是家人为祝贺他年满 18 岁、出资购买的成家立业房产,产权归自己所有。
周先生一怒之下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将一号别墅过户至自己与妻子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无借名买房合意
周先生没有提供书面借名协议,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各方曾约定 “借名买房”,小李和王女士均明确否认。
出资来源存在争议
购房资金虽从王女士账户支出,但王女士主张款项来自其与前夫共同经营的甲公司经营收益,并非周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无法证实实际居住
周先生自述常住地址在朝阳区,与别墅地址不同,物业公司证明亦无法确认其长期居住,不能认定为实际占有人。
产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产权均登记在小李名下,法律上推定权利人为小李。
【律师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 尤其是亲属之间,口头约定几乎必然引发纠纷。
主张借名买房,必须同时证明三点:有借名约定、全额实际出资、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只出钱、不住、没协议,法院很难认定为借名买房。
家庭内部购房务必明确性质:是赠与?借款?借名?避免婚变后房产失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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