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陈女士是陈先生、刘女士的独生女。2004 年,陈先生、刘女士购买一号房屋,因资金不足,由陈女士的奶奶、姑姑帮忙出资。
当时,陈先生、刘女士亲笔写下《承诺证明》:拿到房产证后,立即将一号房屋过户给女儿陈女士。
之后多年,父母一直以 “将来都是你的” 为由拖延过户。
直到 2022 年,陈女士才知道:父母早已偷偷把一号房屋卖掉,并用售房款买了二号房屋,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
陈女士认为:房屋早就约定归自己,父母私自出售属于侵权,遂起诉要求:
支付售房补偿款 80 万元;
在新购的二号房屋上加名,占 1/3 份额。
陈先生、刘女士则辩称:
一号房屋是用夫妻二人工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奶奶、姑姑的钱是借款,已还清;
当年承诺属于赠与,房子没过户,父母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刘女士名下,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签字的《承诺证明》在法律上属于赠与约定。
房屋属于不动产,赠与以过户为准,未过户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父母长期不过户,并用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赠与,属于合法撤销赠与。
陈女士主张 “借名买房” 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重要提醒】
口头承诺、书面承诺都不算数!房产不过户 = 没给你。
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没过户前随时可以反悔,这是法律明确规定。
房改房使用父母工龄,价值绝大部分属于父母,子女很难仅凭 “承诺” 获得产权。
想确保房屋归自己,必须在父母在世时完成过户或办理公证赠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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