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林老先生与刘老太为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林强、林芳、林浩。林老先生于 2018 年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1998 年,林老先生作为甲公司职工,参与单位房改购房,使用了夫妻二人共计 69 年的工龄优惠,购置了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林老先生名下。购房过程中,林强夫妇出资 3 万元,剩余购房款由林老先生与刘老太支付。
2001 年起,林老先生与刘老太便跟随林强一家共同生活,直至林老先生去世。此后,刘老太继续与林强一家同住至 2020 年。
林老先生去世后,刘老太、林芳、林浩将林强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主张刘老太占 62.5% 份额,林芳、林浩、林强各占 12.5% 份额。林强则辩称,房屋由其出资,且自己长期照料父母、尽孝最多,应继承父亲全部份额,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
此前,林强夫妇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双方未形成借名买房合意。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对一号房屋作出按份共有判决:刘老太享有 43.255% 份额,林强享有 29% 份额,林强配偶享有 13.745% 份额,林芳、林浩各享有 7% 份额。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清晰严谨:
其一,房改房的工龄优惠具备财产价值,林老先生与刘老太的工龄优惠对应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依据各方实际出资情况,析出林强夫妇因出资享有的房屋份额;
其三,析出遗产份额后,考虑到林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对其酌情多分遗产。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房改房继承纠纷,蕴含三大关键法律要点,极具参考价值。
第一,房改房权属认定不唯出资论。房改房依托职工身份与工龄福利购置,即便子女出资,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无法直接取得房屋产权,出资仅能认定为资助或债权性质。
第二,工龄优惠是重要财产权益。房改房的工龄折扣对应高额购房优惠,该部分价值依法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是继承分割的重要依据。
第三,尽孝可酌情多分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依法可适当多分,但无法仅凭尽孝独占遗产。
家有房改房的家庭务必留意,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房屋归属,可有效避免继承时的亲情纠葛与财产纷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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