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在村里住了40年,亲手盖起7间北房、6间厢房。
儿子婚后把老房全部翻建,母亲跟着他一起住。
两个女儿早年出嫁,户口迁到了城里。
2018年,老宅因修城际铁路被拆,换来5套新房和400多万补偿款。
母亲去世后,女儿们起诉:“这是爸妈的遗产,我们有权分!”
儿子却说:“你们户口都不在村里,妈也签了字,钱和房都归我!”
法院最终判决:女儿各得30%份额,儿子多分但不能独占——出嫁≠丧失继承权!
故事要从1980年说起。
王建国和李秀英夫妇在大兴某村获批一块宅基地,陆续建起北房7间、东西厢房各3间。
他们育有三个孩子:长子王刚、长女王芳、次女王丽。
1990年代,王芳、王丽先后结婚,户口迁出本村,在城里安家。
2009年,王刚将老宅全部拆除,翻建成新砖房。
2018年,因修建城际铁路联络线,老宅被列入腾退范围。
关键细节来了:
经村镇两级确权,宅院按“一户三人”分户:李秀英、王刚、王刚之子王浩;
三人分别签订拆迁协议,共获得5套安置房 + 436万元补偿款;
所有购房合同均由王刚一人签署,房产登记在他名下;
2019年,李秀英还签了一份《支付承诺》,写明:“同意将我的补偿款由王刚代收。”
2022年,李秀英因病去世。
王芳、王丽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 分一套安置房(各占三分之一);
✅ 分拆迁款、周转费、厨卫补贴;
✅ 继承村集体分红权益。
王刚一家坚决反对:
“你们早就不是本村人了!妈生前已经把所有权益给了我们,没遗产可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宅基地是家庭共有,不归儿子一人。
拆迁前,宅院内农业户口共4人:李秀英、王刚、妻子张梅、儿子王浩;
宅基地区位补偿、未建房奖励等,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享有;
→ 李秀英应得其中四分之一份额。
第二,翻建房屋不等于儿子独有。
王刚称“全是我出的钱”,但拿不出充分证据;
更重要的是,翻建时没征得王芳、王丽同意;
法院认定:翻建系李秀英与王刚夫妇共同完成;
→ 李秀英对房屋补偿款享有三分之一权益。
第三,“代收承诺”≠放弃权利。
李秀英签字只是同意“由王刚代领款项”,不是赠与,也不是放弃继承;
安置房虽登记在王刚名下,但不能据此认定产权归他一人所有。
第四,出嫁女儿依然享有继承权。
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因婚姻或户口迁移而丧失;
虽然王刚照顾母亲较多,但王芳、王丽并未完全不尽义务;
法院酌情确定:王刚继承40%,王芳、王丽各继承30%。
最终判决:
指定“一号安置房”(约120平米)为遗产标的,由三人按份共有;
王刚一家向王芳、王丽支付拆迁补偿款共44.6万元;
未来村集体若有分红,也按此比例分配;
待房屋可办证时,王刚须配合姐妹办理产权登记。
�� 律师三大提醒:
出嫁≠失去继承权!法律保护每一位法定继承人;
“让儿子代收款”不等于“把财产送给他”,关键看是否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翻建父母老房前,务必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否则仍属共有财产。
亲情可贵,但权益也需依法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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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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